扬子晚报网4月23日讯(记者 郭一鹏) 据报道,4月22日,河南54岁男子席南反映,1990年高考后没收到录取通知,以为自己落榜。直到2022年7月,时年52岁的席南得知,当年他已被焦作卫校录取,但有人冒用他的身份去上学,冒用者后来还成了医院副院长。
当地发布情况通报
事发后,虽然当地卫健部门开除了冒用者,但两年多过去,相关人员却迟迟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已经年过半百的席南走上了维权之路,虽然他的人生已经无法改变,但他希望冒用者和造假者能够被追究刑责。
经查,1990年9月,“李席南”顶替“席南”以“席南”之名到焦作卫校入学,并将本人姓名由“李某刚”改为“李席南”,毕业后李席南按当时政策分配到孟州市东小仇卫生院工作。李席南冒用他人身份入学,取得焦作卫校中专学历证书,成为公职人员,之后又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了医师执业证书。孟州市卫健委给予李席南开除处分并函告教育部门撤销其中专学历证书。
4月22日深夜,“沁阳发布”发布了情况通,称市委市政府已成立由纪委监委、公安局、法院、教体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此事开展调查。经初步核查,媒体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依纪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按照席南的本意,希望冒用者和造假者能够被追究刑责。那么,他的诉求能够得到实现吗?4月23日,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认为,该案存在一定争议。
李小亮律师表示,虽然该案是冒名顶替行为,但是,1990年当时的刑法没有专门的冒名顶替罪。1990年,冒名顶替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罪名。其中,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席南被冒名顶替案中,如果李某刚有伪造档案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情节,就可能适用此条款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由于案件发生时间久远,还需考虑追诉时效等问题。本案中,刑事追诉时效可能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席南被冒名顶替事件发生在1990年,距2025年已超过二十年。但是,如果冒名顶替行为存在持续状态,如李某刚一直使用冒名身份从事相关工作,直到2022年被发现,那么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那么,追诉时效可能就没有问题。
李小亮律师认为,席南也可以要求李某刚、学校及有关政府部门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关于赔偿时效问题,同样可能也会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席南被冒名顶替事件距今已超过二十年,但是,对于此类特殊的冒名顶替案件,席南可以以“有特殊情况”为由,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如果席南以姓名权等人格权提起诉讼,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