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网上海 金山供电公司成功追查到一起居民用户为减少电费支出而偷窃电力的事件。
电表动手脚,用电量波动露马脚
今年3月底,金山供电公司在线损治理工作中,发现某变压 器损失电量异常增大。 通过系统分析、现场排查,最终锁定一居民用 户私自损坏电表,致使电能表计量失准,构成了窃电行为。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用户在2月时添置了高能耗电器,因为 电费成本高,其便在他人推荐下安装了所谓的“节电器”,以为通 过“黑科技”便可以减少电费支出,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底 线。
用电检查人员在调查中揭开了这场骗局,所谓的“节电”其实就 是私自改动电表,让电表少计电量,达到少付电费和自己获利的目 的,但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 故意使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属于窃电行为。 经查,从2月26日到3月21日,该用户通过这种违法窃电手段, 窃取电量电费损失金额达人民币2000余元。 按照《供电营业规则》 条例,最终用电检查人员向其追缴了窃取 的电量电费,并对其处以三 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罚款。
相关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71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供电公司提醒: 窃电行为会破坏供电设备的计量和控制装置,造成供电设备无法进行正确有效的计量统计,从而导致电能流失,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还会损坏电力设施,扰乱正常供电秩序,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威胁电网的安全,具有极大危害。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警方提示: 盗窃他人电能,数额较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数额较大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避免“无意间”违法?
1.定期检查:关注家用电能表及线路是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 为改动,发现异常及时联系正规电工或供电公司,不为他人提供私接 电力线路条件。
2.科学节能:拒绝安装“节电器”,使用能耗较低的家用电器, 合理错峰用电,合法节省电费开支。
3.依法维权:已有不规范用电行为,或发现他人不规范用电,应立即主动拨打供电服务热线95598反映情况。
资料来源:国网上海金山供电公司、金山区司法局
编辑:干钰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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