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后续风波不断,现在舆论似乎分成了两股,谁也说服不了谁,看来,此案二审判决的结果,意义更在个案之外,因为这会对今后男女双方的行为准则起到一定的引导效应,说得简单点,就是会“有样学样”。

笔者看了很多官媒的解释,本不想继续谈论此事的,但是终究是觉得本案“多了法律的威严,少了人情的体恤”,根据法院的审理结果,男方强奸固然不对,所以他被判强奸罪,事到如此,笔者也只能支持法院的判决;但是,女方在本案中,难道就没有一点过失吗?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江苏广电集团荔枝新闻发布了一篇评论文章,里面就披露了在判决结果宣布后,审判长就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定罪的证据争议、舆论是否干扰司法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里面提到了三条警示。

笔者印象最深刻的就是第一条,即:

订婚不是性关系的“通行证”。诚然,订婚、彩礼是传统,在很多地方,对这些礼仪还有很强的认可度,但也要看清的是,订婚、彩礼并非法定的结婚要素。即便订过婚、给过彩礼,也不意味着,一方就可以违背另一方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刑法上,强奸犯罪的核心条件是违背妇女意愿。如今,即便是合法婚姻,违背该条,都可能构成强奸犯罪,遑论两人只是订婚的关系。



这一条,更多的是对男同胞们进行约束,即男同胞们今后应摒弃妄想“通过订婚、给过彩礼等,就能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错误想法,总之,一切还是要以“妇女意志”为主;并且,该条警示明确了订婚、彩礼并非法定的结婚要素,按照法院的说法,法定结婚要素应该就是去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

笔者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若要倡导良好的婚姻嫁娶环境,要求不能只对男同胞们提出,女方也应该遵循一定的良好习俗,否则,今后仍然会出现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类似的案例。

既然订婚、彩礼并非法定的结婚要素,那么,今后年轻男女谈婚论嫁,双方均应以结婚为目的,并减少婚嫁中的“物质化”、“生意化”的程度,女方理应不能在婚前索要彩礼、房子、车子等财物,至于订婚宴,也大可不必再办,因为订婚、彩礼并非法定的结婚要素,女方也应要遵循法律的指引,主动做出遵纪守法的表率。

以上字体放大,属于是笔者的核心观点,如果女方还没有做好步入婚姻的准备,就不要出来相亲,更不应该在婚前提出要房要车要彩礼等;对于还不想步入婚姻的女性,建议她们可以寻求去谈一场“浪漫邂逅”的恋爱,因为婚姻和恋爱是有区别的,婚姻里除了以感情为基础外,还有家庭责任和对等付出。

否则,今天女方高兴了,在跟男方谈婚论嫁时,提出要房要车要彩礼等要求,还会加上一句,要这些只是要你男方一个“态度”;但当男方为了这个“态度”,东凑西借、节衣缩食,好不容易给出了这样一个想要结婚的“态度”时,明天女方一个不高兴,就能用一句“你违背了我的意志”,将男方送上被告席,这对男同胞来说,是何其不公!



最后,希望有关部门在约束男同胞们的错误想法时(订婚、彩礼并非法定的结婚要素),也应该对女方的婚前不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女方在婚前提出一些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合理要求(要房要车要彩礼),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婚姻嫁娶环境。

当然,笔者以上说的,是指那些明显超出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高额房车和彩礼,例如,2023年(案发年),大同阳高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7万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7万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1万元。

可是本案中的涉案彩礼为10万元,这是明显高出了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应属于不支持的高额彩礼范畴。

荔枝新闻中的另外两条警示,诸如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司法绝不容忍“舆论冲击”等,详细内容大家可以点击下方图片查看,就当是以案普法了,看看总有好处的,多了解一下法律知识,对于今后自己的行为准则才更有明确性,才能做到“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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