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刑事案件现场保护及勘验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现场保护及勘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保护犯罪现场义务的规定。
犯罪现场遗留的物品和痕迹包含着大量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相关的信息,保护犯罪现场对于及时、有效地发现案件线索、查获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条将保护犯罪现场作为单位和个人的一项义务予以规定。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保护犯罪现场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现场,应当立即将发现犯罪现场的时间、地点、犯罪情况报告给公安机关,通知其派员进行勘验,并且在公安机关派人到达现场之前设法保护好现场。除出现抢救伤员、灭火等特殊的紧急情况外,应尽量防止移动、损毁现场的物品和原始痕迹,并阻止其他人进入现场、触摸现场及其附近物品。二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犯罪现场,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如封锁现场、布置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勘验人员进行勘验之前,除对需要抢救的被害人应当及时送医院抢救外,禁止任何人搬动、触摸犯罪现场的任何物品和痕迹;对现场发现的可疑人员或者其他妨害勘验进行的人员进行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