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受贿、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来为大家解读一下,法院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这里主要有两方面。

1是看职责是否从事公务:“从事公务” 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且本质特征,表现为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具有职权性和管理性。李铁作为国足主教练,其在选拔球员、安排赛事等方面的核心职权具有国家公权力特征,这些行为属于代表国家对足球运动这一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符合 “从事公务” 的标准。

2是看有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既不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也并非受委派从事公务,而是临时性或者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人员,若有法律明确规定系从事公务的,则属于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中国足协虽为社会组织,但承担着《体育法》授权的足球运动管理职能,李铁担任国家队主教练,在此特定条件下行使了与足球运动管理相关的国家管理职能,符合《刑法》第 93 条关于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 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定李铁担任国足主教练时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是基于其职责具有公共管理属性,以及其所在的中国足协承担着法律授权的管理职能,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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