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5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原资深专家孙建勇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建勇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四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查扣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勇利用担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办理、信托融资、工作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3年春节前至2016年10月,孙建勇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0万余元。

2013年8月至9月,孙建勇利用担任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明知有关公司不符合继续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安排向该公司发放贷款共计4.03亿元。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建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孙建勇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孙建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系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孙建勇 , 汉族 , 管理学硕士 , 高级经济师 。 其职业生涯深耕中国工商银行体系 。 早期扎根基层 , 历任山东德州分行总经济师副行长行长, 积累地方分行管理经验 ; 2001年晋升山东分行副行长 、 党委委员 , 进入省级分行决策层 ; 2009年调任沿海重镇青岛分行党委书记 、 行长 , 期间兼任中国海洋大学创业导师及教授 ; 2012年转战边疆 , 任新疆分行党委书记 、 行长 。 退职后受聘山东省分行资深专家 。

2024年3月19日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工行纪检监察组与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联合通报 , 孙建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 。 同年10月12日 , 经工行党委研究 , 决定对其开除党籍 、 取消待遇 , 并收缴违纪违法所得 , 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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