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确认(连续工龄认定)纠纷案,经过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龄认定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李广成律师充分发表了强有力的辩论意见。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二审均获得胜诉,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二审代理词及二审判决书予以发布。


太原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工龄认定行政确认案,一、二审均获胜诉。

代 理 词(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李广成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李XX与上诉人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龄认定行政确认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李广成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上诉人李XX完全符合《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以下简称《复函》)对于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
1、被上诉人于1984年9月经XX县政府批准,以临时工身份招收进入XX县发电厂工作,1991年5月31日与XX县发电厂签订了《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一直在XX县发电厂工作至今,期间从未离开或间断。根据《复函》的规定,被上诉人在XX县发电厂1984年9月至1991年5月这段工作时间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劳动局文件(静政劳发(85)16号)中载明“经县政府批准,经过严格考试,体格检查”,在计划经济时代,“县政府批准”就是招录手续,也属于政府的正式招录计划。而且,该文件中也明确载明招收的是“临时学徒工”。可见,被上诉人入职时不仅有招录手续,而且用工性质也很明确,即临时工。据此,上诉人所谓档案中没有招录手续,既不是劳动合同制工,也不是临时工,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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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1984年入职XX县发电厂具有合法的招录手续,也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入职时的临时工身份,而且被上诉人一直在该发电厂工作至今,劳动过程从未间断,完全符合《复函》对于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
1、如前所述,劳动局文件(静政劳发(85)16号)中已载明“经县政府批准”,在计划经济时代,“县政府批准”就是正式合法的招录手续;而且,该劳动局文件中也明确载明招收的是“临时学徒工”。
2、在计划经济时代,工人工资标准都是由政府定级核定的,被上诉人提交的工资表、工资结算单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一直在XX县发电厂连续工作和领取工资的事实,可以作为连续计算工龄的依据。
3、被上诉人1984年入职XX县发电厂,当时国家还没有实行劳动合同制规定,该厂也没有提供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当然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书,都否认不了被上诉人从1984年9月入职XX发电厂一直连续工作至今,且中间从未离开或间断的客观事实。可见,上诉人所谓被上诉人1984年到1991年劳动过程间断不能连续计算工龄的说法,明显与本案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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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前所述,劳动局文件(静政劳发(85)16号)中载明“经县政府批准,经过严格考试,体格检查”,被上诉人入职XX县发电厂经过了县政府的批准和招用流程,相关的考试、体检等工作也是由县劳动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如果有相关的档案资料,也应当由县劳动部门保存。
而且,不论招录当时情况如何,被上诉人都是经过XX县政府的同意和批准才正式入职的,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据此,上诉人入职XX县发电厂完全具备正式合法的招录手续,应当依法认定工龄连续计算。
另外,上诉人1984年9月已正式入职XX县发电厂,《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0月5日才生效,《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1986年10月1日才生效,而且,上诉人提出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均已全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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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诉人提供的案例((2023)晋行终XXX号)与本案案情不同,对本案不具有参考性和关联性。
该案例与本案被上诉人的情况不同,被上诉人1984年进厂时,XX电厂属于国营企业,是“经县政府批准,经过严格考试,体格检查”并以临时工的身份招录进厂的;而案例中的当事人是1990年企业自主招聘的代办员,其身份并非临时工。可见,案例中当事人的情况与本案被上诉人的情况明显不同,不能作为本案裁判的参考和依据。
相反,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供的生效判例((2015)晋行终字第XXX号)与本案案情相同(认定连续工龄部分),应当作为本案裁判的指导和参照案例。
综上所述,代理人李广成律师认为,被上诉人完全符合《复函》关于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此致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广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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