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身为一名资深LSP,有十六年的时间在公安部门工作,而且马上就是我脱下警服,离开公安队伍整整十个年头了。

公安部就是我的娘家人,公安同志就是我的兄弟们,虽然有时候我总是不留情面地批评他们,实在在对他们爱之深,责之切。

当然,我对法院的同志也责。

前几天在某区法院,正常阅卷后,我要求调阅与案件有关的同案犯判决书和庭审笔录,法官助理说要征求主审法官意见。

然后主审法官在上班时间,既不在办公室,也没有开庭,也不知去向,打手机也没人接。

法官助理告诉我,老同志身体不好,要我多理解。

我说:老同志身体不好,你们就要多爱护,该请假请假,该病退病退,上班时间不好好工作,又联系不上,这样很不好。你带我去见庭长,我来帮助改善一下你们法院的工作作风。

在我见到庭长,刚说完这个事情,老同志的电话就神奇地接通了,我的申请也立刻得到了满足。

我以为这个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结果,几天后,这个法院的同志还向我的同事反馈起这件事,言下之意似乎对我的表现颇为不满。

哪里来的勇气?从梁静茹那里要来的?

扯远了,回到主题。

前段时间,一直被律师界诟病的“占坑辩护”,就是在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中,有关部门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给当事人指定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先把“坑位”填满,当事人家属给当事人委托律师之后,就以当事人已经有两名律师为由,不让新的律师会见,也不让新的律师和当事人确认是否解除原指定的援助律师。

这一做法,自然遭到当事人家属和律师界的指责。

但是,无论你如何指责,有些部门只要装作听不见,你也没辙。


我一度以为,这个问题需要修订《刑事诉讼法》,或者《律师法》,或者司法部出来规定才能解决。

没想到,公安部就直接给解决了。

最懂刑事律师的,竟然是公安部。

公安部最新出台的《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

1、解决了“占坑辩护”问题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请求转达办案机关。

监护人、近亲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首次申请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委托关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辩护或者指派值班律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允许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定辩护律师人选。

这条规定,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援助律师或者家属委托律师的权利,基本也就杜绝了“占坑律师”的可能性。

如果当事人出于自身的种种考虑,在家属委托律师并经过会见后,依然选择援助律师(有时可能出于经济原因,有时可能出于表明认罪认罚的决心),那至少不会被诟病为“占坑”,

一个困扰刑事律师的大问题,就这样被公安部解决了。

真的要点赞。

而且,这份规范的亮点还不止这一处。

2、解决了“占坑提审”问题。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工作相协调。

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提讯冲突的,应当以申请先后顺序安排。

有些重大敏感案件,办案单位为了不让刑事律师会见,又想不出什么理由,就干脆采用“占坑提审”的办法。

律师来会见,我就提审,哪怕啥也不问,我就占着。

以前没有规定的时候,看守所往往只能优先让办案单位“占坑”,现在有了“申请先后顺序安排”的规定,至少可以比一下手速了。

3、解决了“莫名解除委托”问题

第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解除委托关系要求的,应当出具或者签署书面文件,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转办案机关。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

有些重大敏感案件,辩护人好好地辩护,忽然收到一纸解除委托告知书,再要求会见也以不再是辩护人为由不予安排。

你完全不知道这份解除委托,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现在至少给律师一个当面确认的机会,如果是迫于压力,那还得尽力安抚,树立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的信心和“天道循环、报应不爽”的信念。

4、可以携带律师助理会见

第十七条 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律师助理应当是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助理的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二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同时会见的,两名辩护律师均可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同一名辩护律师或者律师助理不得参与会见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可以携带电脑会见

第二十七条 律师可以携带电脑会见,看守所应当告知律师不得利用电脑进行通讯、上网、录音、摄像等。手机、相机、智能手表、录音笔等通讯、摄录设备不能带入。

关于这个问题,以前每个地方的执行都标准不一,我甚至在上海某区的看守所内,就曾因打开电脑而被以违规为由勒令停止会见。

总而言之,这份规范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确实非常有利,明确了很多权利,也解决了很多问题。

最关心爱护刑事律师的,原来还是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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