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途径中,人民法院的调解或判决无疑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整个处理流程的终结。那么,后续还有哪些重要的工作需要完成呢?政讯通・全国健康产业调研中心监督员为大家说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是为了能让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医疗事故争议的最终处理结果,有助于其全面掌握辖区内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从而更好地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而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实际上是对法院处理结果的一次审查和备案过程。通过对这些法律文书的审阅,不仅可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便于在后续工作中对类似案件进行参考和借鉴。
同时要求医疗机构进行书面报告和附具相关文书,也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促使医疗机构重视法院的处理结果,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增强了医疗事故处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上述规定完善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后续流程,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保障医疗行业良好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