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劳动者在一家公司工作十年,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拒绝,且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结束劳动关系。 劳动者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所欠发的工资、加班费、补缴社会保险。 该公司是否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近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视频连线该案审判员——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锋。

该案的原告是小赵,被告是某公司,小赵起诉某公司的事实和理由是什么?

王锋:小赵在其起诉书中陈述:2013年12月小赵应聘到该公司,直到2024年6月1日,小赵向公司提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被公司拒绝。小赵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拒绝与小赵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公司经常拖欠和少发工资,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小赵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应当由公司补缴。

面对小赵的诉讼请求,被告某公司答辩观点是什么?

王锋:公司答辩认为:一、小赵原来有工作单位,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与小赵的最后一个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小赵主张的欠发的工资属于绩效工资,小赵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不应享有绩效工资。三、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小赵主张的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都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工资中,对此合同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合同执行,不应当支付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王锋:主要争议焦点有四个: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公司应否向小赵支付经济赔偿金;三是公司应否向小赵支付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四是对小赵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什么?

王锋:法院审理查明,小赵在应聘到该公司之前,确实有一个工作单位,但该工作单位已经破产,小赵下岗。下岗后,小赵才应聘到本案的公司,期间小赵受集团公司指派,先后多次被调整到其他关联公司任职,但小赵与本案被告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所以,对于小赵与该公司的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应否向小赵支付经济赔偿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什么?

王锋:本案是否存在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是双方主要争议的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双方已经连续存在十年以上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对用人单位是具有强制性,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如果用人单位此时解除或者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就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所以,本案对小赵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小赵已连续工作10年6个月以上,应按照11个月工资的两倍支付经济赔偿金。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该公司应否向小赵支付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

王锋:首先,明确一点,如果劳动者存在加班或者应休年假未休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对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情形的,劳动者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对于年休假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但要注意一年的仲裁时效问题。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轮休制,加班报酬随工资发放,上述约定属于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小赵主张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对小赵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王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劳动者起诉要求判令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此也有规定。

该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王锋:经过审理,法院对小赵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欠发工资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加班费等其他请求未予支持。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可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要鼓励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该规定之所以赋予符合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就是为了实现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平等,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如果该规定对用人单位没有强制性,将形同虚设,就很容易出现用人单位只用“劳动者青春期”的情形,对劳动者无疑是很大的不公。所以,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编辑:付琳丨责任编辑:朱浩丨监制:李芳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