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离职时用人单位未表示需要履行竞业限制,该如何处理?

「法律解答」

倘若双方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用人单位未明确表示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劳动者仍有义务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解除。

换而言之,此时用人单位无权以未明确表示是否需要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已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

在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协议的解除需要通过用人单位明示的方式表达。若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还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方面,若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追认,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该附条件会造成劳动者对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带来不确定性,给劳动者的生存权、就业权造成损害,会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

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公司如确认劳动者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公司如确认劳动者无竞业限制必要,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协议,但应提前七日发给劳动者《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二审法院认为,该协议中并未约定若公司既不向劳动者发出《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也不向劳动者发出《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时,劳动者是否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以及《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履行通知书》的性质等,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对用人单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且协议约定的内容也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故中经堂公司作为协议的制作方,当出现约定不明、不清晰时,应当作出对中经堂公司不利的解释。

参考案例:(2017)沪民申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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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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