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买卖,最后居然竹篮打水一场空。
刘春茂借给朋友女婿王仁荣一笔钱,因到期还不上,对方就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子作价99.6万转让给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陇南市武都区法院确认合法有效,抵扣47万本息后,刘春茂按照法官的要求当庭给王仁荣转了余下的52.6万购房款。
没过多久,法院莫名以案涉房屋被查封、执行为由,强行撤销了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刘春茂不但没拿到房子,借出去的钱和50多万购房款也打了“水漂”。
在一份控告信中,刘春茂恳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曾利宏法官玩忽职守罪的法律责任。原因是,曾利宏在审判确权诉讼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义务,没有及时发现王仁荣名下房屋已被武都区法院执行局查封,最终造成他损失52.6万元,
“现在王仁荣无任何还款能力,法院不仅要追究法官的责任,也要为对我造成的损失负责。”刘春茂说。
同一家法院,怎么能将自家查封的房子,在房主私自另卖他人时确认合法有效?如此乌龙,背后有何隐情?
无力偿还借款
主动提出转让房屋抵债
今年70岁的刘春茂,家住甘肃省陇南市文县。
据刘春茂介绍,2014年,王仁荣买了一套房,到添置家具的时候钱不够,就找到他借钱。
“王仁荣是个生意人,平时生意做得挺好,而且还是我好朋友女儿的老公,当时他向我借30万,说一年就还给我,我相信他就借给他了。”刘春茂说,可是一年后他没能还钱,仅支付4万元利息,至2017年9月30日整4年时间,本息47万仍未清偿。
无力偿还债务的王仁荣,自愿将自己位于武都区农牧局小区星悦居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物,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47万的《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息0.3分,若到期未还款,愿意将抵押物归于刘春茂。
逾期后,王仁荣提议,自愿将抵押房屋出卖给刘春茂。2018年7月5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该买卖合同约定,甲方(王仁荣)已向乙方(刘春茂)借款47万,现甲方无力偿还该笔借款,遂双方议定,甲方将该房屋作价99.6万转让给乙方,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52.6万。
合同还约定,甲方应于付款之日后的2018年10月10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如遇该房屋正在出租,自交付之日起,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乙方,由乙方负责收租。
该合同还附有该房屋共有人陈某娥,于2018年7月2日出具的内容为:“本人陈某娥同意王仁荣将名下农牧小区房子转卖给刘春茂”的《出卖同意书》。
“签完合同,我说钱可以给,但一定要把户过到我名下。”刘春茂说,因为王仁荣用于抵押的房子还没有办产权证无法过户,他担心给了钱拿不到房子,“我说不过户也行,但必须去法院,让法院判定我们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这样我才能放心支付剩余购房款。”
武都区法院确认
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刘春茂一纸诉状将王仁荣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被告限期交付案涉房屋,不得干预原告使用并过户登记。刘春茂还聘请律师和中间人一同去法院。
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武都区法院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刘春茂说,2018年11月13日都区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审判长曾利宏要求他当庭给王任荣支付52.6万购房款,“当时我坚持要把钱打给法院,曾利宏法官说调解的不用给法院,让我直接打给王仁荣就行。我按照曾利宏法官的要求,给女儿打电话,让女儿给王仁荣指定的收款人李某阳的账户转款52.6万。”
两天后的2018年11月5日,武都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就下来了。
调解书确认了刘、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同时由被告王仁荣在2019年7月31日之前配合原告刘春茂,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刘春茂,并协助原告刘春茂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
拿到民事调解书的刘春茂还是放心不下,即便他此前让律师去房管部门查过房子没问题,但他还是让儿子再去房管部门问问,儿子回来告诉他房子没有被查封等信息,他心里的那块石头才落地,并将房子租给王仁荣,年租金2万元。
一个月后的12月28日,天水中恒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武都区法院委托,对王仁荣的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挂在网上进行拍卖,拍卖后让王仁荣腾房时,执行人员发现王仁荣已经将法院查封的房屋卖给刘春茂,而且还被武都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合法有效。
由于该民事调解书的存在,导致无法执行。后经武都区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对该案应予再审。
涉案房屋被查封
法院强行撤销民事调解书
武都区法院再审认定了如下事实:
王军与唐建、白洁、王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甘1202民初826号判决书,判令:一、唐建、白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王军借款本金38万,并从2017年12月26日起,以38万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王仁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9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甘1202执95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唐建名下的位于武都区城关镇新市街体育大厦155号801室房屋和王仁荣名下位于武都区北山农牧小区星悦居1单元1503号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并于当日向陇南市房产管理局武都分局送达了该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同年9月21日,执行人员传唤唐建与王仁荣,并告诉了查封房子的事情。王仁荣表示他和唐建已商量好,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还15万,剩余的在2018年10月15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同年10月10日,执行人员又把唐建、王仁荣、王军叫在执行局进行调解,约定王仁荣、唐建在2018年11月10日之前向法院交15万,剩余款项在2018年12月10日之前付清。
由于被执行人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2018年11月15日,执行入员再次将王军、唐建、王仁荣传唤至执行庭,再次进行和解,再欢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唐建交付8万元执行款将唐建房子解封。王仁荣于2018年11月26日前给付王军12万,剩余款项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如王仁荣不履行和解协则拍卖王仁荣名下的房屋,并按原判决执行被执行人唐建、白洁、王仁荣。
同年11月16日,武都区法院作出了(2018)甘1202执951-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唐建名下住房的查封。2018年12月28日,天水中恒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武都区法院委托对王仁荣的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挂在网上进行拍卖,拍卖后让王仁荣腾房时,执行人员发现王仁荣已经将法院查封的房屋卖给刘春茂,且买卖合同获武都区法院确认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王仁荣明知涉案房屋被武都区法院执行局查封,仍将该房出卖于刘春茂,以此来抵偿二人之间的债务。并且通过武都区法院将刘春茂与其达成的买卖合同确认有效,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很明显,王仁荣的行为是规避执行的行为。王仁荣名下房屋于2018年9月20日就被武都区法院执行局查封,2018年11月5日,武都区法院却作出(2018)甘1202民初43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该调解书违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存在错误,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判决:一、撤销武都区法院作出的(2018)甘1202民初4354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刘春茂的诉讼请求。
打了数场官司
诉讼均未获法院支持
刘春茂不服一审决书,上诉至陇南市中级法院,理由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武都区人民法院未向武都区房管局送达查封王仁荣房产的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审法院认定其于2018年9月20日向武都区房管局送达(2018)甘1202执951-1号裁定书,对王仁荣与唐建的房屋进行查封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根据送达回证记载,2018年9月20日送达的为957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不是(2018)甘1202执951-1号裁定书。另外该送达回证样式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格式不符,该送达回证没有记载案件的案号、送达文书的名称。按照规定,一审法院在2018年11月16日后续解封唐建房子时,应向武都区房管局送达解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卷内未见记载。(2018)甘1202执951-1号裁定书并没有相关的用印记录签发稿等文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废止。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第十三批)》中,该司法解释已废止,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另外,调解书也不属于人民调解协议的范畴。望上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期间,经向一审法院调取该院对已生效(2018)甘120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执行方面的相关材料,包括2018年9月20日,一审法院为陇南市房产管理局武都分局作出并送达的(2018)甘1202执9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8)甘1202执951一1号执行裁定书及一审法院送达上述司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在该(2018)甘1202执9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载明“附:(2018)甘1202执951一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说明一审法院是对(2018)甘1202执9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8)甘1202执951一1号执行裁定书同时向陇南市房产管理局武都分局送达的。
同时,一审法院也向涉案当事人王军、唐建、白洁、王仁荣分别送达了(2018)甘1202执9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8)甘1202执951一1号执行裁定书。尽管一审法院送达回证上“送达文件”栏记载的是(2018)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属于填写笔误,但不能否认一审法院已向陇南市房产管理局武都分局及涉案当事人送达前述两份司法文书的客观事实,且在一审法院对(2018)甘120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执行期间,涉案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并未就该执行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提出异议,后本案上诉人刘春茂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一审法院作出(2019)12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该送达回证样式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格式不符,并不影响前述两份司法文书的效力。故上诉人刘春茂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未向陇南市武都区房管局送达查封王仁荣房产的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再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判处,属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被上诉人王仁荣在明知其名下位于陇南市武都区北山农牧小区星悦居1单元1503室房屋被一审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就其被查封房屋与本案上诉人刘春茂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一审法院(2018)甘1202民初43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再审判决撤销该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刘春茂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021年4月25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春茂还将王军、刘芳琰、王仁荣诉至法庭,请求撤销(2019)甘12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2018)甘1202执951-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8)甘1202执1058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武都区城关镇农牧小区星悦居1单元1503号房产的执行。
不过,其诉请,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获法院支持。
问题不解决
家属将死磕到底
2023年8月16日,刘春茂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对判决感到失望的他,开始走上上访和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之路。
刘春茂认为,案涉房屋是武都区法院查封的,应该说他们很清楚,如果法官认真负责,对法律有敬畏之心,绝不会作出将自家法院查封的房屋,在屋主私自卖给他时还确认合法有效。
“武都区人民法院不能强行撤销自己确认合法有效的民事调解书就了事了,而对我当庭支付王任荣52.6万房款只字未提。”刘春茂说。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审判部门在审判确权诉讼时,应该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要权利。
刘春茂说,因法官曾利宏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履行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义务,没有及时发现王仁荣名下房屋在被查封的前提下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更不该让其当庭支付52.6万购房款。
刘春茂的儿子说,民事调解书撤销后,他和父亲多次去武都区法院讨说法,“是你们让我们当庭打购放款的,既然房屋买卖现在不合法了,你们就应该给我们把购房款拿回来,他们就合作推,每次去连法院领导都见不到,直到现在都没有给我们一个准确的说法。”
刘春茂则称,他当初是信任法院的公信力,才在法院当庭支付给王仁荣52.6万房款的,对于他的损失,法官曾利宏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现在,王仁荣无任何还款能力,我的损失应该记在武都区法院的头上。我恳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法院工作人员曾利宏玩忽职守罪的法律责任。”刘春茂说。
他的子女们则表示,如果此事不解决,他们会一直反映,跟武都区法院死磕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