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离职证明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有区别吗?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到底要出具何种证明?
「法律解答」
倘若这两个证明概念没有搞清,一些HR可能会掉入劳动者或其律师为HR设下的陷阱里。不仅给劳动者开具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还给劳动者开具了离职证明,最终或由于描述的不准确或画蛇添足,从而导致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法律上并没有离职证明这一概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可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开具的证明有且仅有一种,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践中有些专业人士以及法院对此证明的表达并不够精准,于是以讹传讹导致该证明被异化或通俗化为离职证明,使得一些非专业人士将此予以混淆,笔者时常在咨询中为HR做出相应解释。
譬如在(2021)京03民终9824号案件中,法院表述为:某地(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王某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档案、社保关系移转手续;
又例如(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792号原告深圳某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吴某开具离职证明。
上述例子笔笔皆是,而做出该类判决的法院,法律依据均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因此诉请以及法院判决诉请里的离职证明指向的就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这就意味着只要用人单位开具的证明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可,无需再向劳动者开具其他证明。
进一步来说,倘若用人单位开具的证明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开具,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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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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