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病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病假和医疗期的区别?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经医生根据病情建议,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

病假没有时间长短限制,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单位制度要求的相关病假证明,就享有请病假治疗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批准。

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所以医疗期只是病假的劳动保护期限,法定标准的医疗期满,劳动者仍无法返岗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照上述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公司只需要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超过医疗期即使公司不解除合同,也不需要再支付病假工资,但实践中各地存在不同规定。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其中规定在整个病休期间公司都应当支付病假工资,因此在医疗期满员工继续请假治疗,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仍需要支付病假工资。

(2)《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没有约定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

(4)上海市病假工资依据沪劳保发〔1995〕83号通知规定: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5)《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6)《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7)《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8)《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病伤假工资,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9)《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10)《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