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什么规定?

  彭芳玲律师解答: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彭芳玲律师补充:

  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

  1、价格。价格等同意味者老股东应当以等于第三人价格的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实践中交易条件往往附加有其他优惠条件,因此认定转让价格是否属于同等条件范围内往往还需结合其他条件予以确认。

  2、数量。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股权转让数量主张受让股权是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重要因素。

  3、支付方式。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转让股东能够及时、足额的获得股权转让价金的权利,因此原则上应当肯定老股东有权按照转让股东和第三人的支付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其他因素。履行期限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属于判断“同等条件”的重要考量因素。在交易条件无法实现完全同等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折算成价格的方式形成“同等条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彭芳玲律师

毕业于五院四系之一的西南政法大学,现在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就职,曾在多类型业务团队工作,实务经验丰富。律所在北京、成都、重庆、贵阳、济南、昆明、拉萨、深圳、上海、天津、香港、西安、太原、西宁、南京、武汉、海口、乌鲁木齐、福州、广州、华盛顿、悉尼、加德满都及曼谷等国内外主要城市设立了办公机构,各办公室实力均居于本地前列。

主攻业务方向:民商事诉讼;涉税法律服务(包括涉税刑事诉讼、应对税务稽查等);企业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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