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分居期间,

一方通过抢夺、隐匿的方式

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

如何实现另一方父母的探望权?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如何保障?


小红与大强(均为化名)

是一对年轻夫妻,

小两口带着孩子和公婆住在一起。

后来,小红因家庭事务

与婆家产生矛盾,

一气之下,

带着不满一岁的儿子

搬回娘家居住。

不久,大强与父母

趁上门探望孩子之际,

将孩子夺走

并与小红发生肢体冲突。

后来,小红多次想探望孩子未果,

遂向人民法院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请求裁定禁止大强抢夺、隐匿孩子,

并要求其立即将孩子送回。

庭审中,大强扬言

即使人民法院裁定支持申请,

他也将拒不交还孩子。

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法官与双方进行充分沟通,

促推双方签订诉中抚养协议

协议不但约定了

抚养、探望孩子的方式,

还约定在孩子交接的过程中,

如一方故意制造矛盾

使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协议终止


法官还邀请上海市阳光社区

青少年事务中心社工,

为两位家长上了一堂家庭教育指导课,

向大强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并向双方下发

《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

协议签订当日,

大强便将孩子送回至小红处,

母子得以团聚,

小红也撤回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对于父母分居期间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这类社会关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利剑”出鞘,司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一名民事审判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最重要的就是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出发点

一、父母应纠正隐匿、抢夺孩子的错误观念

夫妻分居期间,孩子抚养权未定,双方往往把孩子的归属视为权利斗争胜负的象征,抢夺、藏匿孩子,使孩子沦为“牺牲品”。针对抢夺孩子的情况,此前多地人民法院已有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父母抢夺子女的判例。父母应当明白,孩子不是通过争夺就能获得归属的物品,而是需要呵护的独立个体,法律也已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一行为作为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消极因素。孩子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无论婚姻如何变化,父母都应一如既往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爱。

二、诉中抚养协议,巧解离婚诉中“见娃”难

诉中抚养协议让分居父母模拟了离婚后双方面临的“带娃”状态,让矛盾尖锐的当事人在过渡期间冷静思考、切身感受,不仅有助于后续案件的审理,也有助于探望权执行案件的执源治理,在诉中及早纠正父母隐匿、抢夺孩子的行为以及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错误观念,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中,除协议本身,还辅之以监督和配套措施,也让整套解决机制更为完善。本案的司法理念传递了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更促进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理解,弘扬了良好的社会风尚。



卫华

上海市人大代表,徐汇区凌云街道阳光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看到案例中夫妻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我深感痛心与忧虑。这种行为不仅违背法律精神,还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孩子是无辜的,在被抢夺与隐匿的过程中,他们往往被迫卷入成人的纷争,失去安全感、稳定感,甚至产生心理阴影,影响未来的成长。案例中,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做法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决心。

抢夺、隐匿子女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除事后补救之外,事前预防和教育也很重要。作为父母,应通过成熟、理性的方式解决婚姻纠纷。社会各界也应合力,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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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漫画:张硕洋

摄影:严湛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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