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预付卡消费已经变得十分普遍,从健身房会员卡到美容美发卡,再到教育培训卡,预付卡为我们带来便利与优惠的同时,也滋生出诸多问题: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乱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预付式消费变成了“预付式陷阱”。为解决预付卡消费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3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预付式消费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期,我们就来解读这部即将生效的法律法规,看看它在哪些方面为消费者带来了有法可依的具体权益保障。
*具体案例 具体分析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01新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预付式消费纠纷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虽然《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供了一些零散的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显得单薄,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问题,导致消费者与商家的经济纠纷常陷入权责不明的困境。
为此,新规定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原则,针对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特殊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细化。这一举措使法律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的适用更加具体和可操作,有效解决了因商家倒闭或资金链断裂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实现的问题,为相关纠纷提供了更明确的解决路径。
02“预付款”维权,难在哪里?
(一)责任主体认定
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主体的多样性和经营模式的复杂性,使得责任主体认定成为一大难题。比如,在借名发卡、商业特许经营等模式下,要找到真正的经营者与使用者变得更加困难,由此导致往往出现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并不明确的情形。
《解释》第四条规定,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消费者请求应予支持:
(一)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的其他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
第五条指出,消费者与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事前同意、事后追认等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与被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虽不存在前款情形,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消费者请求特许人按照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在实际情况中,消费者可能难以收集到证明责任主体的相关证据。以商业特许经营为例,消费者要证明被特许人或特许人应承担责任,需要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而这些信息往往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消费者获取难度较大。
(二)证据留存与举证
1、交易证据:预付式消费中,很多消费者可能没有保留好相关的交易凭证、合同文本、付款记录等证据,或者这些证据可能存在不完整、不清晰等问题。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能因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2、经营信息证据:关于经营者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是否存在 “卷款跑路” 的故意等方面的证据,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取。而这些证据对于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违约、欺诈等行为以及确定责任承担方式非常重要。
3、消费记录证据: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若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虽然法律规定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但也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三)执行与赔偿
许多预付款纠纷中,经营者往往是因为经营困难甚至倒闭才引发问题,此时经营者可能已经没有足够的资金来退还消费者的预付款。即使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无法实际获得应有的赔偿。
其次,部分经营者可能会采取恶意逃债的行为,如转移资产、隐匿财产等,导致消费者即使获得了胜诉判决,也难以执行到财产。虽然法律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责任,以及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实际中追查和认定这些责任主体以及他们的财产状况存在一定难度。
03新司法解释的亮点解读
(一)全方位明确责任主体
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多种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指引。《解释》第四条规定,在借名发卡的情形中,如果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有权向该经营者追责。
在商业特许经营方面,《解释》第五条指出,在以下情形下,消费者可以向未与其签订合同的特许人或被特许人追责:特许人事前同意、事后追认、特许经营合同有明确约定、消费者形成合理信赖以及特许人存在过错等。
此外,《解释》第六条还明确了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过错责任。如果消费者在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处接受商品或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请求该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租赁期满或经营者终止经营后,如果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柜台出租者责任的规定。特别是当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时,若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该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权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这些规定多角度地大大降低了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找不到责任主体的风险。
(二)有力规制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一直是预付式消费中的顽疾。《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等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并且,其中还明确规定了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让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为消费者拆除了维权路上的“绊脚石”。
(三)充分保障消费者权利
在规定排除消费者依法退卡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的基础上,《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可以退款、解除合同等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迁店”造成消费者明显不便、“转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出售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基础条件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等,同时对预付款消费的七日无理由退款进行了明确限制,特别提出“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在转卡方面,基于《解释》第十一条明确限制转卡的霸王条款无效,消费者可以在通知经营者的情况下,将自身持有的卡面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也可以请求经营者依合同兑付或进行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有效解决了转卡难和受让人用卡难问题。
在纠纷的举证责任方面,《解释》第八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订立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合同内容可以作出两种以上解释时,消费者主张对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此外,该条还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这一规定极大地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
04律师建议
(一)消费前:认真挑选,明确条款
谨慎选择商家:办理预付卡前,要对经营者的资质、信誉、经营状况等进行充分了解。可以通过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消费者评价、相关投诉记录等方式,评估商家的可靠性,尽量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
仔细审查合同:认真阅读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条款,特别关注关于退卡、转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于模糊不清或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条款,要及时与商家沟通并要求修改。若商家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可参照《解释》第九条,留意其中是否存在霸王条款。
(二)消费中:留存证据,关注变化
保留消费凭证:妥善保存与预付式消费相关的一切凭证,如合同、发票、收据、消费记录、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在日后发生纠纷时,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关注商家动态:在消费过程中,要留意商家的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异常,如是否频繁更换经营场所、服务质量是否明显下降等。一旦发现异常,要及时采取措施,降低自身风险。
(三)纠纷发生:积极维权,依法解决
主动协商: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在协商过程中,要保持冷静,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阐明自己的观点。
寻求帮助: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投诉,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必要时,还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畅森律师告诉你】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为预付式消费领域带来了新的秩序和保障。作为消费者,我们要了解并运用好这一法律武器,在享受预付式消费带来便利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倘若遇到法律疑难,也可以及时向律师寻求帮助,尽早固定证据,实现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