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江苏省扬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扬中市汇丰大酒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原因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4年9月9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投诉人反映,2024年8月20日,他与朋友在扬中市汇丰大酒店消费,共计花费2460元,其中6条鲜活河豚共计1800元,单条售价300元。投诉人称,商家在店内鱼池饲养河豚,并在菜单上明码标价“红烧河豚”,由店员现场捕捞后进行简单宰杀和烹饪,菜品中还包含河豚内脏、鱼肝、鱼皮等。

河豚又称河鲀鱼,河豚和河鲀是同一种鱼类的不同称呼。河豚含有河豚毒素,尽管不同品种河豚毒素差异明显,但其食用安全风险均较大。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之规定,养殖河豚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禁止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

此外,《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适用法律条款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为防控食源性疾病,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

2024年9月11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信息前往汇丰大酒店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中路266-1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其大厅养鱼池、后厨操作台面、冷藏冰箱未发现活河豚或河豚成品、半成品,菜单上标注河豚烹饪种类。为进一步查明情况,该局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过进一步调查,该局查明该酒店于2024年8月20日共销售6条生态养殖暗纹东方豚,是直接在店内养鱼池中捞取宰杀清理干净后由专业人员进行烹饪,然后提供给消费者。因采购人员已离职无法提供供货者的信息。货值1800元,利润360元,故违法所得360元,至该局调查终结时未发现消费者食用上述河豚导致食品安全事故。

基于调查结果,该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河豚活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涉案河豚货值金额较少,宰杀烹饪过程是由专业人员从事完成,且本局未接到相关食用橘黄豚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能积极主动改正。经扬中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0元整,罚款5000元整,上缴国库。

无独有偶

泰兴一家餐饮企业

因制售含有河鲀鱼肝菜品

也被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6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对泰兴思睿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泰市监处罚〔2024〕00355号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涉嫌制售含有河鲀鱼肝菜品 的违法经营货值计1344元,违法所得计1344元。

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白酒 的违法经营货值计12462,违法所得计12462元。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及其从属||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其从属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4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小编了解到,只有经过国家允许的特定品种(红鳍东方鲀、暗纹东方鲀),并且在符合严格加工标准的条件下,才能合法进入市场销售。由于普通饭店无法确保河豚经过完全安全地处理,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以下图片来源于网络)


河豚又称河鲀鱼,河豚和河鲀是同一种鱼类的不同称呼。河豚含有河豚毒素,尽管不同品种河豚毒素差异明显,但其食用安全风险均较大。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之规定,养殖河豚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禁止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

此外,《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适用法律条款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为防控食源性疾病,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

来源 | 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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