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贩卖含异丙帕酯“上头电子烟”案件

被告人被判

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异丙帕酯是什么?

贩卖含异丙帕酯“上头电子烟”

触犯了哪些法律?

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

2024年7月,小程(化名)拨通了被告人肖某航的电话,这次他不仅要购买普通电子烟弹,还指名要21个含有特殊成分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以下简称“上头电子烟弹”)。肖某航马上与神秘上家“猫哥”(另案处理)约定以每个220元的价格购买了21个上头电子烟弹,并将烟弹送至约定地点,以每个230元的价格卖给小程,小程现场支付现金4800元。


随后肖某航将所得4800元悉数交给“猫哥”,并从“猫哥”处获利一个上头电子烟弹。而小程又将其中18个上头电子烟弹转卖给他人。后公安机关从他人处查扣得涉案5个上头电子烟弹。经鉴定,5个上头电子烟弹均检测出异丙帕酯成分。



法院认为

被告人肖某航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向他人贩卖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成分的烟弹,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禁毒小课堂

异丙帕酯是一种化学物质,化学结构与依托咪酯极为相似,是一类含有咪唑环的羧化酯类药物,通常是白色粉末状,具有诱导麻醉和镇静药理作用,且起效快,维持时间短,药理活性高等特点。

异丙帕酯和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类似,常用电子烟为载体,勾兑在电子烟油中吸食,俗称“上头电子烟”。


吸食异丙帕酯后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刺激,导致兴奋、幻觉等症状,长期使用还会导致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依赖,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精神问题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鼎案说法

目前国家已将异丙帕酯、美托咪酯、丙帕酯等进行列管,2024年7月1日以后,非法吸食异丙帕酯等物质都是吸毒;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异丙帕酯等新列管物质无论数量多少,都是犯罪行为;非法持有或者容留他人吸食相关新型毒品符合追诉标准的,都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希望大家提高警惕、遵纪守法,增强法律意识,拒绝任何毒品,给自己留一份健康,给社会存一份和谐。

【来源:福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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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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