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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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碰到同一块农村集体土地既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又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情形。

如果权利方由此发生争议的,可以起诉解决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郑某芳等诉郑某亮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同一块农村集体土地既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又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案涉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在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双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认为,

同一地块,郑某芳等一方主张其享有使用权,凭据是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郑某亮一方主张其有使用权,凭据是其持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

经查,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农业部监制,加盖博兴县人民政府公章;《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及博兴县人民政府、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公章,以上两证均由国家权威部门作出,当其内容发生冲突时,应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处理为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涉案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周军律师提醒,在遇到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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