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第三方施工损毁燃气设施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三批)

根据《全国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为深入推进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治理,重拳整治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问题,强化震慑效力,现公开曝光第三方施工损毁燃气设施典型执法案例(第三批),请各市县有关单位及个人切实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海口**勘探基础工程公司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2024年6月7日下午,海口**勘探基础工程公司于临高县二环路73号永兴兔肉店旁进行地质探勘作业,在现场发现燃气标识且未告知燃气公司情况下进行作业,野蛮施工导致中压管道穿破引发泄漏事件。本次事故导致临美路与二环路交界处至新桥南路段4公里中压管道放散,造成22家商服以及37户居民用户停气,直接经济损失1.288万元。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实,海口**勘探基础工程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城市建设类)序号69,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海口**勘探基础工程公司予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案例二:柯*弟驾驶挖掘机作业破坏地下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日11时许,柯*弟驾驶挖掘机在临高碧桂园大道转盘处进行垃圾清理作业,燃气公司巡线人员交涉过程中回复不进行下挖作业,在巡线人员告知燃气管道走向并离开后进行开挖作业,且未联系燃气公司进行现场监护,导致中压管道穿破,本次事故影响临高县碧桂园金沙滩汇泽蓝海湾4967户居民以商业用户用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84万元。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实,柯*弟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城市建设类)序号66,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柯*弟予以5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三:符*盛驾驶挖掘机作业破坏地下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日,符*盛在琼海市嘉积镇兴海北路78号店铺门前,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驾驶挖掘机修整破损道路,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天然气管道泄漏。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执法人员查实,符*盛施工损坏琼海市嘉积镇兴海北路78号店铺门前地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城市建设类“侵占、损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符*盛予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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