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管理局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

《阜阳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近年来,我市共享单车行业平稳较快发展,共享单车已成为便利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目前,共享单车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之间职责不够明确,没有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准入、退出没有相应的制度;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破旧车辆不及时清理、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有关的上位法不够具体。因此,有必要制定市政府规章,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共享单车管理。

以下为

阜阳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享单车的投放、运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是指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等服务的营运共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管理原则】共享单车管理坚持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共享单车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共享单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测算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制定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合理确定配额分配和动态调控标准。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享单车停放区的设置和共享单车停放、调度、回收等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按照投放总量核发共享电动自行车号牌,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共享单车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共享单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总量控制】本市对共享单车实行总量控制,共享单车的投放数量应当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

市辖区内共享单车投放总量由阜阳市人民政府确定;县(市)辖区内共享单车投放总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配额管理】根据投放总量对共享单车实施运营配额管理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运营配额根据报送运营方案的先后顺序、运营能力和群众需求适配度确定,运营配额的期限不超过3年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已取得的运营配额。

第八条 【运营方案】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在提供共享单车服务前30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运营方案,运营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总部的主体登记信息;

(二)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本地的负责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办公场地信息;

(三)开设用户押金和预付金账户的相关凭证及与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

(四)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共享单车检验合格报告;

(五)拟投放共享单车的电子身份标签;

(六)运营服务管理制度、共享单车维修保养制度、蓄车和维修场地信息、投诉处理制度;

(七)与用户签订的共享单车租赁电子服务协议。

本办法实施前已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运营方案。

第九条 【管理协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取得运营配额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签订车辆投放与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经营管理要求、履约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考核评价】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共享单车监管平台建设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定期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车辆调度、车辆维护、安全生产、公众满意度、守法经营等方面管理服务质量开展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书面通报运营企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投放数量实行动态调节,增加或者减少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运营配额。

第十一条 【企业义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投放区域、数量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定点投放;

(二)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做好共享单车的规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

(三)加强对共享单车日常调度,缓解车辆使用的潮汐现象;

(四)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进行日常检测和维护,及时回收损坏、废弃共享电动自行车;

(五)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及时清理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的共享单车;

(六)设置与投放车辆数量相匹配的运维场所,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保障运维场所安全;

(七)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随车提供安全头盔,保障其安全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共享】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将企业基本信息、车辆编码、蓝牙地址、卫星定位等运营信息接入共享单车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应急保障】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安排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 【信息安全】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服务平台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网信、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终止服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终止在本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提前60日向社会公告;退还租赁服务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及时注销车辆登记,完成所有投放共享单车的回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 用户义务】用户使用共享单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骑行;

(二)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三)损坏共享单车及其停放设施;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全部收回配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全部运营配额:

(一)运营配额期限届满的;

(二)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经营的;

(三)车辆投放与管理服务协议终止或者解除的。

第十八条 【部分收回配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无偿收回相应数量的运营配额:

(一)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取得运营配额之日起3个月内未完成相应数量车辆投放的;

(二)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转让、出租运营配额的。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自运营配额被收回之日起30日内回收已投放的相应共享单车。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指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运营配额投放车辆的或者超过所取得运营配额数量投放车辆的;

(二)转让、出租运营配额的;

(三)实际运营车辆信息未接入共享单车监管平台的。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将未登记上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投入运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按每辆车处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公职人员在共享单车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如市民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可在2025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期间提出。

来信地址:阜阳市西清路与府前路交叉口阜阳市城管指挥中心五楼。电子邮箱:79724073@qq.com。联系人:胡婷婷,联系电话:0558-2113866。

来源:阜阳市城市管理局

本文中图片、文字、音视频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违规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第一时间处理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