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出租公司闲置京牌牌照,有什么风险?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在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车牌到期无法收回时,无法诉诸法院,不受法律保护;即便诉诸法院后,租赁合同也会被法院认定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京牌租赁和买卖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修订)》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和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出租人应退还收取的全部租金收益。

第二、租车牌协议无效被他人举报时,车牌所有人的车指标将作废。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如小客车指标所有人将指标进行出租、买卖的行为被查实,该小客车牌照指标将被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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