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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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而法院认为是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形。

若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会驳回起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中指出;

法院一般情况下不驳回起诉,而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对案件进行审理。

最高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当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时,不能简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应由法院根据自己的认知径行作出裁判。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问题通过列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论权,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有机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规定,若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债权纠纷并非由民间借贷行为引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对案件进行审理。

如果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告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才可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军律师提醒,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并非民间借贷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不会一概而论地驳回起诉,而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和裁判。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素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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