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你腿脚还没完全恢复好,大冷天千万别跑了。你的心意我们领了。”
“法官,我已经到门口了。今天无论如何得把锦旗送过来,不当面道一声谢,这心里总觉得不安生。”
春寒料峭,跨越二十多公里的骑行路程,老李脸庞冻得发红,当他握住苏州中院民六庭法官杨心刚的手,心里却感觉很暖。
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一起看似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背后的故事却又不那么寻常。
一年多前,年近60岁的老李在工作厂区步行时遭遇了一场无妄之灾。当时快递小哥阿平驾驶着一辆无牌三轮电动车,正在厂区内沿路送货,着急慌忙间一时疏忽,撞倒了老李。
事故造成老李多处骨折。交警认定,阿平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是,老李将阿平和某大型快递企业及一家小型物流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两家公司之间实际是一种外包挂靠关系,即大型快递企业把投递业务外包给小型物流公司,这种情形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作为本案承办人的杨心刚说,一旦发生事故纠纷,确实给责任分配带来难题。
经查明,某快递企业与大力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代投服务合同,约定后者为前者提供代投服务,用人主体相应的管理职责和全部义务都由大力公司承担。
2023年初,阿平经人介绍来到大力公司从事快件派送工作。大力公司向上述快递企业申请阿平等人的工号,他们使用该工号登录某快递企业系统进行投递信息的录入工作。
发生交通事故时,阿平正在送达快件,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其用人单位承担。根据上述合同约定,阿平的用人单位应认定为大力公司。一审遂判决由大力公司赔偿老李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近7万元。大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那么,二审究竟改变了什么?会让老李感触如此之深,乃至尚未彻底病愈,也要固执地骑行电瓶车跨越二十多公里路程,只为赶来送一面锦旗。
“我想答案就是要尽力为当事人多想一层、多做一步,坚决不能出现案结了,但事没了的局面。”
杨心刚说,就在二审期间,他通过查阅邮政管理局官网发现,大力公司根本未曾取得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也正因此,没有经营许可的大力公司一直运营困难,根本无力偿付老李的医疗费用。
在审判团队看来,由大力公司就阿平的侵权行为承担用人者责任,这一裁判思路没有问题。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落在某快递企业是否要与大力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这一问题上。
苏州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本案中,大力公司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而某快递企业将投递业务外包于大力公司,违反快递业务特许经营制度的禁止性规定。两公司对于此合作模式下导致的风险扩大以及可能之损害,均具有或应当具有共同认识,双方已形成了一种实质上的挂靠关系。在此基础上,两公司应就经营活动中的致害行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快递经营许可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因为这关系到快递流程前端和末端的安全事宜,以及广大快递小哥参与交通的行为,能否得到有效管理规制。”杨心刚一语点出考量上述快递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初心与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由大力公司赔偿老李各项损失,由某快递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不到一个月时间,老李拿到了全部的赔偿款。如今,虽然腿伤尚未痊愈,但老李心里却格外踏实:“我感受到的不止是法律的公正,还有法官的关怀与帮助,非常温暖。”
把小案办好,把人心捂暖,一个个小案是支撑法治大厦的一砖一瓦,也汇聚成了城市里的烟火气。回望办案历程,杨心刚感触颇深:有些小案办起来也许并不需要太多的技巧,但要有眼力和心力,有股爱抠细节轴劲儿。值得欣慰的是,自己当初的努力成为照进小案的光,直至温暖凡人心。
如我在诉,就是不单单着眼于法律条文,多想一点、多走一步、多说一句,以法律的视角审视生活的细枝末节,把所有问题通盘考虑,尽力为当事人寻求最佳的一次性解决方案,这也是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案件,真正用司法守护群众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