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在2025年3月第1期《人权研究》上发表《尊严可以构成人权的基础吗?》一文,探讨了尊严与人权的关系,特别是尊严是否可以作为人权的基础。文章从人权的证成方式入手,分析了尊严的内涵及其在人权体系中的作用,最终提出尊严可以作为人权的释论基础,而非历史、效力或内容基础。这一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意义。
以下是“法学学术圈”采编团队对该文的归纳和综述:
关于人权的基础问题
雷文指出,人权被视为现代国家规范秩序的基础,其道德性、规范性和普遍性要求一种普遍的道德证立方式。雷磊教授指出,人权的证成不能依赖实在法、政治、事实、宗教或文化进路,而必须采取建构性形而上学的证成方式。这种形而上学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结构,具有理性和普遍性特征。
雷文认为,在人权的证成上,基础论和融贯论是两种主要方法。基础论认为人权需要一个价值基点,而融贯论则通过内部一致性来证立人权。雷磊教授认为,基础论和融贯论并不矛盾,尊严可以同时作为人权的价值基点和通过解释使具体人权融贯。
关于“尊严”的内涵
雷文提出,尊严的内涵存在争议,主要分为表征主义和非表征主义两大进路。表征主义认为尊严是人权的集合式表达,而非独立概念;非表征主义则认为尊严具有实质内涵。雷磊教授支持一种复合型的尊严概念,将尊严界定为包含一系列人权的规范性能力和地位。这种尊严既包括人权清单,也包含基本理念,如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规范性能力,以及受到尊重的规范性地位。
关于尊严在何种意义上可以构成人权的“基础”
雷磊教授分析了尊严作为人权基础的四种可能关系:历史基础、效力基础、内容基础和释论基础。
历史基础:尊严并非人权的历史基础。现代人权观念的形成并非源于尊严话语,而是从自然权利观念演变而来。尊严话语更多是现代人权观念的产物,而非其历史来源。
效力基础:尊严也不构成人权的效力基础。法律体系中的基础规范是授权规范,而尊严作为内在价值无法直接成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基础。
内容基础:尊严难以构成人权的内容基础。具体人权的推导需要结合经验和价值,无法单纯从尊严概念中演绎出来。不同人权可能基于不同基础性价值,如尊严、自由或功利。
释论基础:尊严可以构成人权的释论基础。在具体情境中,运用尊严可以对人权的价值内涵进行更全面和充分的解释,强化特定人权的保护论证。这种解释是论证式而非推导式的,更多关注理由的内容和效果。
雷磊教授通过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案例说明了尊严作为释论基础的实践意义。在具体案件中,法官运用尊严进行论证,以强化判决的说服力和社会效果。这种论证虽然不直接决定判决的法律效果,但通过提供额外的说服力,增强了判决的社会接受度。
雷文指出,尊严可以作为人权的释论基础,为人权的价值内涵提供更全面的解释,并在具体情境中强化人权保护的论证。探讨尊严与人权的关系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尊严作为人权的释论基础,有助于解释人权的价值内涵,并在具体情境中强化人权保护的论证。这种关联不仅为人权理论提供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也为实践中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