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公安快速出击查处3起失火案
春季风干物燥,绛县森林火灾风险持续加大,特别是清明节前后,是森林火灾高发期,防灭火工作形势异常严峻。目前,绛县人民政府发布《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令》,但在明文规定下,仍有群众不遵守相关规定,导致系列火情。绛县公安局始终保持从快从严打击态势,对野外违规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严厉打击。近日,绛县公安局快速出击查处3起失火案。
案例一
2025年3月16日,绛县公安局古绛派出所接到警情,有群众报称自家地内种植的白皮松树苗被烧,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调查取证。经查,3月16日14时许,绛县横水镇村民梁某,在崔村与下高池村交界处放羊时,抽烟将烟头随手扔在地上,不慎将杂草点燃,引发火灾。梁某对其过失引发火灾一事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绛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梁某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3月16日,绛县公安局郝庄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家地内种植的白皮松树被烧毁,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调查取证。经查,绛县郝庄乡村民徐某某,为清理田地内的杂草根,遂将杂草点燃,由于当天风势较大,不慎引发火灾。徐某某对其过失引发火灾一事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绛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三
2025年4月4日,绛县公安局冷口派出所接到警情,冷口高速路旁山坡上着火。接到警情后,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同乡政府防火人员将火扑灭。经查,4月4日10时许,绛县冷口乡村民郭某某,在村南山半家洼上坟烧纸时,不慎将旁边的杂草引燃,引发山火。郭某某对其过失引发火灾一事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绛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
即便不是主观纵火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森林防火条例》引发森林火灾的责任:个人或单位因过失引发火灾,但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并可处警告或罚款(个人罚款500-5000元,单位罚款1万-5万元)。违反防火规定:在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如烧荒、吸烟等),可处200-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过失引起火灾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故意放火烧毁森林,危害公共安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绛县公安
投稿·合作:微信663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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