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
西市预征告〔2025〕1号
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府规〔2023〕2号)规定,决定预征收北城街道、川兴镇、四合乡部分集体土地。现发布土地预征收公告。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土地征收范围:最终范围以征地红线结果为准。
面积:预征收集体土地面积211.98亩。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城街道办事处河东社区集体;川兴镇瓦尔村第1村民小组;四合乡永定村第2村民小组。
用途: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预征收土地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办组织开展集体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预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办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公示张贴,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中公开,公示公开日期自2025年3月27日始,至2025年4月10日止。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喜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凉山州米市水库工程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四川省凉山州米市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报批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米市镇依洛村、乃加村、米市村、马多洛村、洛尔村、尔夫村和洛哈镇洛哈村、都来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米市镇依洛村2组、3组,乃加村1组、村集体,米市村1组、2组、村集体,马多洛村1组,洛尔村1组、3组,尔夫村1组、2组和洛哈镇洛哈村1组,都来村1组、2组、4组。拟征收集体土地461.9207公顷,其中农用地349.4356公顷(耕地105.5422公顷、园地5.8567公顷、林地192.0330公顷、草地13.0936公顷、其他农用地32.9101公顷),建设用地21.0353公顷,未利用地91.4498公顷。同时拟使用喜德县水利局国有土地31.0332公顷,喜德县林业和草原局国有土地23.1341公顷。该项目拟使用土地面积共计:516.0880公顷。拟征收土地四界以勘测定界图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四川省凉山州米市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补偿方式、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涉及耕地需安置农业人口的养老保障及拆迁住房的安置等相关补偿安置,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规定,按照《水利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凉山州米市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水规计〔2021〕316号)执行。在项目征地实施期间如有新的征地补偿政策、标准出台,从其规定。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米市镇、洛哈镇人民政府,依洛村、乃加村、米市村、马多洛村、洛尔村、尔夫村、洛哈村、都来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涉及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示,公示期30日,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公告期内书面向喜德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米市镇、洛哈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主。
(三)本公告期满后,由项目涉及的米市镇、洛哈镇人民政府代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补偿登记结果及本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喜德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冕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冕宁县2024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公告
若水镇牦牛村、米谷村集体及相关农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冕宁县2024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221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冕宁县2024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凉府土〔2025〕51号)批准,将若水镇牦牛村一组、若水镇米谷村九组10.2438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5104公顷,园地9.0433公顷,林地0.2179公顷,草地0.0306公顷,其他农用地0.44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冕宁县2024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部门:冕宁县人民政府
二、实施单位:若水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用途:工业用地
四、征收范围:若水镇牦牛村一组、若水镇米谷村九组(详见征地红线图)
五、征收面积:10.2438公顷
六、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自2025年3月24日起)
七、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以及《冕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冕宁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冕府发〔2023〕86号)计算。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征地补偿费用的4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征地补偿费用的60%计算。
(三)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土地的青苗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标准计算。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由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九、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村集体及村民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若水镇人民政府领取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实施补偿安置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义务,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冕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0日
越西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推进尼日河越西县普雄镇段防洪治理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州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编制形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越西县贡莫镇布吉洛村1组、2组,地各村1组、2组,贡莫村2组、3组,汉扎洛村1组、3组,依史村2组;普雄镇呷古村1组,什木地村1组、2组。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总面积为0.9665公顷,其中,农用地0.9120公顷(耕地0.6671公顷),建设用地0.0067公顷,未利用地0.0478公顷,详见附件《尼日河越西县普雄镇段防洪治理工程(一期)建设用地现状分类面积表》。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用于尼日河越西县普雄镇段防洪治理工程(一期)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计算补偿、补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0%:60%(Ⅰ区片综合地价为42400元/亩,Ⅱ区片综合地价为36300元/亩,Ⅲ区片综合地价为31100元/亩)。根据《四川省 <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区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以实际损毁的面积测算。
(三)补偿方式。一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剩余资金再按规定分配、使用。二是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再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地上附着物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个人。
五、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本次拟征收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单位安置,按照城镇居民进行管理。
(二)住房安置。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由征地单位通过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方式安置。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执行。本次征地涉及人员安置23人,计划通过社会保障23人。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越西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并送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越西县普雄镇人民政府、贡莫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具体事项由普雄镇人民政府、贡莫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勘测定界和现状调查为准。
(三)由普雄镇人民政府、贡莫镇人民政府组织签订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征收部门:越西县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834-7612607
公告时间: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尼日河越西县普雄镇段防洪治理工程(一期)建设用地现状分类面积表
越西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来源:西昌市人民政府、喜德县人民政府、冕宁县人民政府、越西县人民政府
编辑:何君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蒋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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