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春暖花开,万物复苏,又到亲近自然的好时节。然而,从事野外活动时也不可肆意妄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将触犯法律,野外活动不当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引发各类纠纷。

记者|李卓谦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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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贵州省黔东南州雷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张某龙以食用为目的,在贵州省禁猎期间,非法猎捕24只雀形目鸟类,属“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鉴定,价值合计7200元人民币。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内使用禁用工具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龙犯非法狩猎罪成立。

由于被告人张某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没收犯罪工具;以劳务代偿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向雷公山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200元,用于野生动物专项救助保护。

判后,雷山县法院向被告人张某龙发出《野生动物保护救治令》,责令被告人张某龙于3日内依判决内容交纳惩罚性赔偿金,供收容救护中心用于亟待解决的“水鸟类笼舍”疫病疫源防治消杀及动物饲料、医疗器械、医疗药品等方面支出;根据收容救护中心指导,筑造爱心鸟巢不少于10个;积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治宣传活动以及检举揭发破坏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法院执行部门及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汇报钱款交纳事宜及筑巢进度。

该案承办法官吴章义介绍,野外捕捉野生动物的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需要引起公众的高度重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吴章义说,一旦触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

“比如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等禁猎区,或者规定的禁猎期内打猎,以及使用电击、毒药等禁用工具、方法狩猎,都属于违法。如果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或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等,就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会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吴章义说,比如在禁猎区用禁用的猎夹捕获多只野兔,就可能因非法狩猎罪被追究责任。

吴章义还提示,即使猎捕的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只是“三有”保护动物,也不能随意猎捕。捕捉1只“三有”保护动物即构成违法;捕捉数量达到或超过20只,将被判定为犯罪行为;达到或超过50只时,将视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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