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位浙江宝妈分享
自己生娃5天后
生育津贴“无感办”直接到账
引发大家关注
这样“超前”的办事效率
给个大写的赞
想必很多朋友都知道
女职工生育期间
依法享有休产假
和领取生育津贴的权利
但生育津贴等于产假工资吗?
用人单位应按什么标准
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有杭州网友发帖
自己生育津贴“到顶”
发了近13万元
还有人发了5万多元
自称比平时工资少
也有网友表示
生育津贴比工资高
公司却只打算发工资
温馨
提醒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有区别
实际上,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有一定区别。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该行政法规第五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女职工如果遇到问题该找哪个部门投诉?
杭州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对于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无法通过生育保险基金拨付生育津贴,或者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低于产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补足产前工资标准差额的,该类问题实际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问题,人社部门有权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产前工资标准,但用人单位克扣生育津贴差额部分的,或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生育津贴的,因单纯属于用人单位克扣生育津贴问题,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之间的工资纠纷,该类问题属于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医保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此外,女职工如果遇到相关问题,也可以向工会组织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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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工之家 农民日报 网友评论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路通 审核:杨懿 监制: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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