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连续代理了两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均涉及建设工程分包中的债务责任认定等问题。两案判决结果凸显了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为企业和个人敲响警钟。



案件回顾:承诺书盖章引发连带责任纠纷

2020年6月1日,两案的原告杜春某、梁友某分别承包了金仁桐高速公路八标段仰天窝隧道的二衬开挖和出渣劳务工程。施工结束后,被告重庆展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曾长某与原告签订结算单,确认欠付劳务款金额为120多万元,双方签订了《工程价款结算单》,约定采取分期方式支付清剩余的工程劳务款项。

2024年1月2日,四川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长某向原告杜春某、梁友某等2人出具《承诺书》,安某公司在《承诺书》中加盖公章,中铁六局二分部作为见证方亦盖章,表明愿意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支付价款,若逾期未付,自愿承担还款责任。后因重庆展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重庆安某公司均未按约付款,以致二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展某公司、安某公司、中铁六局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债务加入须担责,签字盖章非儿戏

法院审理查明,曾长某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重庆展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分包方)的授权代理人,又是安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承诺书》中加盖安某公司公章的行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安某公司需对展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中铁六局及其项目部虽在承诺书上盖章,但法院认为其仅有督促付款,该公司无明确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且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展某公司支付杜春某劳务价款89.3万元、支付梁友某劳务价款27.6万元及利息,安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铁六局不承担责任。

法律警示:企业须严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代理该两个案的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黄丹、张回凤律师指出,债务加入需以明确意思表示为前提,企业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均可能构成法律承诺。安某公司因在承诺书上随意盖章,应认定为自愿加入债务,并且最终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中铁六局未被追责的关键在于其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未与实际施工人直接建立法律关系。

对此,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绍明律师提醒:企业应规范用章流程,慎盖公章,避免因“人情章”“胁迫章”陷入债务纠纷。同时,分包工程还须厘清合同主体,明确权责,避免法定代表人双重身份导致权责混淆。债务加入应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防事后争议。两个案件的判决更警示广大市场主体,要明白签字盖章行为背后是严肃的法律责任,企业务必强化合规意识,防范法律风险。(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王小红、令狐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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