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身后事”探讨——

家人去世,微信账号能继承吗

□ 张富利

不久前,有网友称去世多年的爸爸微信账号突然消失,尽管微信官方人员主动提供帮助,但该账号已被注销,无法找回。网友感慨:我和爸爸在世界上唯一的联络方式彻底消失了。该网友的经历引发强烈共鸣和讨论。也有网友调侃,“走在马路上不幸被车撞飞,也一定要在空中先清除手机里的聊天记录,才能放心地昏倒”。

当账号持有人离世后,这些虚拟账号能否被继承?将逝者在世时的“数字痕迹”保存下来并在其身后再次使用,是否正当、合理?是否涉嫌违背逝者的主观意愿和意志?这些数字时代的“身后事”,都指向了一个新的领域——数字遗产问题。

何谓“数字遗产”

数字时代下,数据信息早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和记录,已经趋于资产化和价值化,虚拟账号存储的不仅是数据,更承载着个人的记忆、情感和财产权益。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数字遗产宪章》,“数字遗产”是特有的人类知识及表达方式,即将人类活动的文明成果以二进制的形式加以描述、存储和运输。

人们最常见的数字遗产除了具有财产价值的数字资产(如微信钱包、支付宝)外,还有数字自传(有意创作的个人回忆,如微信朋友圈、个人公众号)、数字档案(电子邮件、网盘中的文档和图片)、数字卷宗(通过App和算法收集的个人信息)以及众多未授权的数字传记。然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内的我国当下立法,仅仅界定了可继承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个人去世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具体包括哪些、哪些可以继承、哪些不得继承,是否包含数字遗产在内,均语焉不详。

数字遗产第一案

数字资产的继承规则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没有分别;而数字遗产除了涵盖数字资产外,还有非财产性数字遗产,远比一般遗产复杂。

有媒体报道,2004年,一位名为贾斯汀的美国军人在执行任务时不幸丧生。他的父亲向雅虎提出申请,期望获取贾斯汀的雅虎邮箱账户密码,以珍存其遗留下来的文本及影像;但雅虎以“违反已故用户隐私权”为由,拒绝了这一申请。于是,贾斯汀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儿子数字遗产的继承权。此案被称为“数字遗产第一案”。法院最终做出的裁决:贾斯汀的父亲无权继承邮箱账户,但雅虎需将邮箱中的信息制作成光盘,移交给他。

当下数字遗产的处理方式,基本以各家互联网平台运营商的自定规则为主。数字遗产最重要的三类参与者是数字创造者、数字遗产联系人(无论是生前指定的、合约约定的还是法律规定的)以及数字服务提供者。数字服务商尊重逝者数字遗产涉及的隐私,主要考虑用户生前对隐私政策的态度,同时还要考虑到逝者家属的需要。

较有代表性的Facebook给出了两个选项:一种是将已故用户的个人资料改为“纪念状态”,同时保持其生前的隐私设置;第二种是直接关闭这一账号。但这种非此即彼互不兼容的处理方式显然是粗疏的,当遗产继承人要求删除部分数据资料如删除账号中的某个动态、某张照片,争议就出现了。如一对男女朋友,男方在社交平台所上传的照片是女方拍摄的合影,或是女方拍摄的风景照片,男方因意外事件去世后,女方如何申请对方撤下照片?从何种角度来申请可能成功的概率会更高?

谁更有资格继承

因此,社交平台账号等数字遗产关涉到的隐私实际上是一个三方博弈又难以达成一致的空白地带。将生者的隐私权延伸到去世后,只是对其长期享有的信息控制权的逻辑延伸,但这一逻辑在传统习俗和法律中却受到挑战,因为死者通常没有隐私权。信息隐私作为一种个人管理数据的能力,也包括按照我们的意愿保护或披露这些数据的能力,因此,在生前主动安排比在死后接受被动安排更能体现这种意愿和能力。2021年颁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权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该条文的出现明确了自然人死亡后其个人信息权利的承继和维护,特别是赋予了个人自行决定由谁来处理其身后个人信息的权利。这意味着,个人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将个人信息同其他不动产、动产等一样在遗嘱中予以安排和明确,避免了继承人之间的纠纷。然而,不能将这一规范简单理解为个人数字遗产继承的规定。从法学原理出发,这一规定与人格权不能继承的规则是一脉相承的,其保护的是自然人遗嘱本身的利益,而非逝者利益的继承,数字遗产继承必须从这一基本的法律理论共识出发。在数字遗产继承中,依然存在着空白地带,其并未对数字服务提供者的权益做出具体规定,留下了冲突的可能。

对于适格继承人的范围,首先应该排除的是互联网平台。除非得到赋权,否则平台并无法定的权利,也缺乏相应的资格,因而容易在合法性和正当性上受到非难。数字平台虽然与数字遗产被继承人有着直接关系,却并非个人数字遗产的适格继承主体,至多算权利相关人。数字遗产的继承者,只能是享受完整民事权利、具有血肉之躯的自然人。除了形式要件的要求,从实质要件上对适格继承者提出的要求是需要关注过去、能够正确理解数据、理解数字记忆,理解被继承人的心理和死后意愿。

在传统文化、民族文化、艺术、思想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在很多情况下,衣钵相传的入室弟子反而可能比家人、子女、亲友更能理解被继承人的思想、旨趣,也更有能力甄别、整理、传承。在自然人未通过遗嘱指定个人身后信息继承人、管理人的情况下,对于个人财产性利益以外关涉到文化、艺术、思想的数字遗产,如其传承人、合作伙伴等主体比逝者近亲属更了解、精擅逝者领域和专业,能提供更专业更合理的保护时,由其传承人、合作伙伴等自然人、法人来作为个人数字遗产的管理者、数字墓地的维护者,显然更为合适。这对社会的文化、艺术、思想整体上是增益的行为。

诸多平台、软件提供了遗产联系人功能,背后是对数字世界亲密关系的一种不对称所做的妥协。毕竟,数字空间中,你和你的社交网络朋友可能比你的亲属和你更亲密。所以,当涉及逝者的数字遗产时,逝者的近亲属并不能自动就具有了决策权,设置数字遗产联系人这一方式,充分体现了尊重逝者的选择权,让逝者和他们指定的可信任的联系人都有机会表达甚至执行死者的遗愿。《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现的正是这一思路。“看墓人”可以对公布逝者信息的人提出禁令救济。不止如此,对于损害、玷污逝者记忆的行为,“看墓人”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不过,有了“看墓人”并不代表“墓地”可以永远存在,或者说“永生”。原因在于,数字世界中“墓地”存在方式也面临着升级迭代,从最初社交网站的“纪念状态”、“在线天堂”这类保守和极简的“墓地”,已经越来倾向于“虚拟邓丽君”这类能够和人交流、唱歌的“永生人”。算法和数据提供的可能性让那些你以为只有在科幻电影中才会出现的情节成为可选项,只不过,对于数字时代的人们,选择更多是件绝对的好事吗?

借助死亡的视角,我们看到了数字遗产背后涉及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也借此将数字遗产问题转化为我们如何在生前更主动地定义和使用数字技术的问题。对于后者,也许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但人们可以从现在开始思考:我希望在身后给谁(Who)以何种(How)方式留下什么样(What)的数字遗产。

(作者系广西师范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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