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道停车遭坠物砸损

责任归属引争议

近日

浙江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大门法庭

对一起高空坠物事故

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进行了审结

事件回顾

2024年5月21日,陈某(车主)到朋友家做客,因在附近绕了一圈都没能找到停车位,便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楼下的消防通道。和朋友告别下楼后,她发现自己车辆挡风玻璃及车身多处被楼上房屋掉落的玻璃砸坏,于是报警。

民警通过现场勘查后确认,车损是由小区业主潘某夫妻(房东)家的阳台玻璃掉落导致的。案发时,该房屋已被出租给林某(租户)。事后,三方对赔偿责任及金额产生争议,陈某遂将3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汽车维修费3000元。

潘某和应某夫妇(房东)辩称

自己已于2023年10月将房屋出租,林某搬进居住时,房屋的内外设备完好,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将案涉车辆停在小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车道,违反法律规定,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且物业公司没有对外观阳台玻璃存在技术质量缺陷而可能引起的安全问题采取措施,也没有阻止小区乱停车、不按规定停车行为,应负一定责任。

林某(租户)辩称

林某辩称,自己只是租户,没有义务监管维修房屋,得知窗户玻璃坠落后,已通知房东。

法院判决

洞头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潘某夫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尽到房屋的维护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依法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虽然潘某夫妻与租户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林某是房屋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由其承担,与业主无关,包括高空抛物、水电燃气使用不当等。但本案中,原告车辆受损并非发生于房屋内,亦非高空抛物导致的财物毁损,房主夫妻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无法免责。若房主夫妻认为物业公司有相应赔偿责任,可在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而林某作为承租人,也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尽到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且事故发生时其尚在家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后,陈某车辆的停放违反了消防法,且未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由此加大了坠落物致车辆受损的风险。因此,原告对于自身车辆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

合过错,法院酌定:


01

房东承担30%的责任,赔偿900元。

作为房屋主人,未尽维护义务,哪怕签了“免责协议”也难甩锅!

02

租客承担30%的责任‌,赔偿900元。

实际居住却未排查隐患,事发时人在家却未及时处理!

03

车主承担40%的责任,自付1200元。

消防车通道违停+未与楼体保持安全距离,自担风险!


陈某将车辆停放于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直接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不仅构成行政违法,如果因阻碍消防车通行延误救援,威胁公共安全并扩大火灾损失,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浙江网、温州消防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