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按键伤人之痛,通过一场场悲剧、一个个典型案例已经被人们所了解。而网络谣言对一家企业来说,也可能造成致命的打击。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捏造、传播涉企谣言,以有偿删帖、舆情敲诈等手段牟取暴利,不仅损害企业声誉,更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躲在键盘后面的黑手究竟是谁?又是出于什么目的呢?

躲在键盘后面的黑手究竟是谁?

2025年2月17日,伴随终审落幕,曾令一家美容仪器公司陷入产品质量危机的风波,终于以司法裁判的形式,被证明是一场有预谋的恶意抹黑行为。而这距离事发,已经过去了四年的时间。


被害企业负责人 李先生:时间节点正好是我们3月脱毛仪产品在三八妇女节有大促,因为是春夏之交,脱毛产品本身就是营销旺季,在营销旺季的前两天发布这个文章,而且传播量明显不符合正常传播规律。

旺季大促前产品被恶意抹黑

2021年4月,一家美容仪器公司的负责人向上海警方报案,称公司的一款产品在网络上被恶意抹黑。时间节点恰巧选在3、4月份的营销旺季,导致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被害企业负责人 李先生:已经提前安排好的各种营销推广,找达人直播带货这种项目被迫终止,因为品牌声誉受到影响。各个电商平台对我们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在营销旺季,我们的推广不能去做,我们的产品链接被下架,给我们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

捏造报告结果

不实推文严重影响品牌声誉


在这篇名为《网红脱毛仪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安全隐患》的文章中,出具了两份质检报告,并配文进行了解读。核心意思为,这款美容仪器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后有可能失明,甚至导致孕妇流产、婴儿畸形。文章还截取了一些用户使用产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图片。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四支队副支队长 朱宏毅:他认为这些报告是子虚乌有的,鉴定机构出这个报告可能是存在问题的。然后他们向我们公安机关反映,也拿出了他们自己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是没问题的。

接到报案后,警方首先围绕这个检测报告是真是假、文章里的内容是否属实展开了调查。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四支队民警 郑作龙:因为质检报告上面有盖章,我们直接就到报告的单位,那个单位说从来没有出过这种报告,这个章也不是他们的章。

根据警方调查,最早发出这篇文章的公众号运营者名叫王某,与报案的美容仪器公司并无关联,发布文章后也没有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四支队民警 郑作龙:我们也觉得很奇怪。他既然有这个行为,如果是直接跟报案方联系了,我们就直接去找这个人,但是又没有。他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

经过对自媒体经营者王某的调查,警方有了一个重大的发现。虽然王某与报案公司没有关联,却与报案公司的竞争对手,有着资金往来。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四支队民警 郑作龙:报案公司的竞争对手的员工与自媒体的这个人有一些经济往来,所以我们通过这些资金账户的落地,发现了这个人员很可疑,最后逐层去揭开面纱。

恶意抹黑对手

花钱找自媒体炒作涉企谣言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周某是另一品牌美容仪器的国内代理经销商,是报案公司旗下产品的主要市场竞争对手。周某与公司总经理陈某为打击竞争对手、恶意抹黑对方,伙同他人伪造了两份虚假质检报告,找网络写手炮制出诋毁文章,并联系自媒体从业人员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曝光、炒作。


周某、陈某以抹黑形式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也涉嫌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四支队民警 郑作龙:他们去购买了一个假的报告,说这个产品两个指标有问题,本身报告与鉴定的结论就是捏造出来的,另外通过撰写文章,文章里面配文说如果有问题会产生多么严重的后果。然后又找自媒体去散布,最后造成了报案方公司直播取消,产品下架等,造成了数千万元的重大损失。

2025年2月17日,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对这家抹黑竞争对手的公司判处20万元罚金,对陈某、周某判处9-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两人分别处以2万元的罚金。不正当的竞争形式,也让这家公司受到了反噬。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四支队民警 郑作龙:企业原来的经营情况其实是很好的,因为这个行为之后,有部分的代理权已经被取消掉了。我们公安机关也劝诫企业把主要精力与注意力放在企业的经营、企业文化、企业产品的质量上,如果妄图想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不正当的竞争达到目的,我们公安机关绝对会严厉打击。

声称曝光神秘视频

向茶饮店索要600万

对一家餐饮企业来说,食品安全是企业的底线,可在网络上,或许一段不知真假的视频,就会冲击人们的感官,造成不适的联想。即便事后查清了真伪,但对企业的损害已经产生。所以就有人认准了企业这个所谓的“软肋”,做起了黑色生意。一起来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去年12月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

2023年5月,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被告人郑某等5人,涉嫌敲诈勒索一家知名茶饮企业的案件正在审理。郑某等人以两段负面视频,对企业进行要挟。而作为案件的核心证据,这两段视频,自始至终并未在庭审中呈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徐彬:怎么去把负面视频的知情范围缩小到最小,降低负面视频的传播范围,是我们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挑战。

这究竟是什么样的视频?检察机关为什么不主张公开呢?这还要从这家企业报案说起。2022年12月,一家知名茶饮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遭到敲诈勒索,金额高达600万元。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参与指导案件办理。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黄淦:第一感觉是这个视频证据非常真实,还原度很高。

呈现在检察官面前的这两段视频,以路人视角,拍摄了茶饮企业门店的员工与男友发生争吵,男友为泄愤,用极端方式污染了饮品的原材料。另一段视频呈现的,是这名员工用污染的原材料制作奶茶卖给消费者。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徐彬:郑某作为与被害企业联系的人员,他所谓的杀手锏就是他在媒体有朋友,在网络平台上有很多朋友,如果不满足他的要求,就把负面视频公布于众,让大家都知道你们是个什么样的企业。

检察机关认为郑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敲诈勒索罪,而这两段视频是真是假则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徐彬:如果说他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视频,出于偶然的心理去敲诈企业,他主观恶性与这种精心预谋拍摄负面视频,向企业勒索巨额财产,这一块在量刑方面是会有比较大的区别的。

有预谋分步骤

炮制虚假视频

结合案件证据,经过深入调查,检察官了解到,这些看似非常真实的视频,实则是经过精心策划,有预谋分步骤,炮制而成的虚假视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徐彬:从预谋到作案过程持续了两个多月,他们中间也是在不断地商量,不断地优化,包括选择被害企业,他们认为锁定大企业、知名企业,这样勒索的数额会更高一些。包括作案方式也进行了精心预谋,刚开始他们想在茶饮里放个蟑螂,放个苍蝇,然后再去拍摄视频。但是5个犯罪嫌疑人认为这也是一个很常见的方式,不利于去勒索巨额钱财。

为上演勒索剧本

先入职门店工作

经过精心策划,2022年11月初,团伙成员姚某应聘到这家茶饮企业的门店工作。11月14日晚,团伙成员设计支走了另外一名门店员工,只留下姚某看店。当晚9点35分,郑某在团伙成员群里发信息表示“所有人把台词和预想的情况核对一遍,十一点以后进入状态”,犹如拍电影一样的情景,随后在这家奶茶门店上演。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黄淦:在2022年11月14日的晚上,郑某就安排胡某假冒店员姚某的男朋友到店内与姚某发生冲突,双方发生了非常激烈的争吵,随后胡某以泄愤的方式在店内的配料盒中小便,然后姚某又故意使用这些配料盒中的配料,制作饮料,卖与客人。

利用聊天软件

制造网购涉企负面视频假象

团伙成员王某负责拍摄视频,薛某负责在店外望风。根据郑某的供述,为了制造他和拍视频的人没有关系的假象,郑某和团伙成员姚某利用聊天软件,姚某扮演发视频的人,郑某扮演无意中发现视频的人,并从姚某手中买下了这两段视频。随后由郑某与茶饮企业联系,实施敲诈行为。这两段子虚乌有的负面视频,即是他们威胁企业的“杀手锏”,也折射出企业维权时面临的困境。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黄淦:很多所谓的热点事件中,对公众形成第一印象的冲击是巨大的。企业无论通过哪种方式,去追溯问题发生的根源,还原事情的真相,但这个时候在大多数人的心里可能已经不再关注这样一个事情,而他只记住了前几秒钟对他的冲击,那么这个时候对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涉敲诈勒索罪

犯罪团伙全员被公诉

检察官发现,在敲诈茶饮企业的同时,团伙成员开始故技重施,应聘到了另外一家知名的快餐连锁店。此次对案件的及时侦办,也斩断了犯罪团伙伸向其他企业的黑手。

2023年3月,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几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在公开审理的这起案件中,是否要当庭播放视频,公诉方也经过了审慎的思考。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黄淦:关于视频播放的问题,我们就向合议庭提出了我们能不能在一个被告人、辩护人合议庭,在一个单独的空间去播放这个视频,去展示这个证据,然后双方来进行质证。

五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经向法庭申请,并与辩方进行商议,这两段视频得以在最小的范围内予以展示。2023年6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对郑某等五名被告人判处6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测而评?不实评论侵害车企名誉

商品好不好用,很多人会提前做功课,看看网上的评价,或者专业测评人开箱、试用、试驾的感受。“第三方测评”信息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测评人也理应客观地发布测评内容,真实反映产品的质量、功能等,为消费者提供决策参考。可有些测评账号却没亲身体验,就敢出测评文章,意在博取流量、获得更大的利益。

“评测不掺水,不吹不黑,有一说一”这是汽车测评人马某在自己的社交平台公众号上的简介。在他的公众号上,发布了多篇有关一家新能源车企的文章。这家车企认为文章中有不实的内容,并有侮辱诋毁企业的言论,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将马某告上了法庭。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 张倩:马某曾经是就职于原告的集团下的一个关联公司,其实相当于原告的关联前员工。所以他以原告前员工的身份以及现在的专业测评从业人员的身份写的有关于原告公司产品的文章,在社会上也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离职前员工加职业测评人的身份,让马某发布的文章备受关注。除了汽车测评,文章中还有关于这家车企内部的“爆料”。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 张倩:这些言论发布之后,可能在我们的普通公众心目之中就会形成一种原告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架构混乱、产品都没有经过科学的验证等这种感官印象,也同样会对原告的公司形象造成一些负面评价。

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以诋毁原告名誉为嘘头,故意拉低原告形象及原告产品的价值,诱导大众对原告进行负面评价,以达到招揽“充值”生意即盈利的目的,给原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而被告马某认为,他的测评文章,都是实际进行过试驾,并结合个人专业的知识给出的评价。


被告 马某:首先我在证据中证明了我本人进行过该车辆的试驾,并且我在证据中也提交了本人有大量丰富的汽车评测经验。其他无法直接证明的都是我个人的主观感受,是我作为汽车评测人员丰富的汽车评测经验进行的。


审理中,法官认为,案涉的多篇文章内容,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类,首先是马某个人对车辆的主观感受。比如,测评文章中涉及马某对原告生产的某款汽车投入市场之后,他认为车辆的外观不够时尚,不具有科技感,驾驶感受不如其他品牌同类型的车辆。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 张倩:我们认为这一类的测评语言应当是属于公众对于商品的客观的评价或者主观感受的表达,是属于在合理范围内的。

测评需客观 “恶评”要担责

另外一类,是马某在测评文章中提到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有制动失效,严重跑偏的情况等等。但根据现有证据,却无法证明马某实际进行了测评。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 张倩:这些其实涉及车辆非常核心的安全性问题的一些测评语言,被告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支撑。同时原告也向法院提交了被告测评中涉及的车辆的实验室的一些报告和国家检测的报告,我们发现都是合格的,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我们认定被告这样的测评语言是涉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是侵权还是正常评价?

据调查,文章中有关公司管理、高管家庭情况等内容,也没有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法院认为马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令马某在个人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并对原告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值得关注的是,在法院的这份判决书中,详细写明了案涉的9篇文章中,哪些言论涉及侵权,哪些属于正常的评价感受。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 张倩:作为职业测评人,他在测评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发布内容可能会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他自己的主观感受,我们认为只要不是过分带有这种极度贬损或者侮辱性的评价,作为一个市场经营主体,在合理范围内是应当进行容忍的,即使是一些负面的评价也是应当容忍的。但是在涉及客观事实的陈述的过程中,我们认为职业测评人务必要有相应的发布内容的依据,否则就会构成对评价主体的名誉权的侵权。

厘清言论合理边界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今年二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6起“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传统产业、中介行业、科技企业、征信机构等不同领域,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导作用。这起“未经实际测评发布不实测评文章”的案件入选其中,为自媒体测评划清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移花接木歪曲解读 “黑嘴”还有啥门道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一些自媒体在应诉的时候会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还有一些评论虽不指名道姓是哪家企业,但会让人产生联想“对号入座”,一些自媒体虽没有虚构事实,却以真实的信息,得出极易误导受众的结论。纷繁的“谣言伤企”乱象,也在考验着执法者的智慧。

作为一家专门审理互联网相关案件的基层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的诸多涉企名誉权纠纷案件中,面临的一个难点,就是如何鉴别极具隐蔽性的商业诋毁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赵长新:很多文章它可能表面上看,你无法识别针对的是哪个企业,如果是对于这个企业了解的,或者是所谓的业内人士,他不言而喻就会知道你的文章指向的是哪个企业。所以第一步就是识别性,通过文章的上下文以及他曾经和之后发布的一些文章是否也针对同一个企业、同一个行业来综合判断文章是不是明确指向原告这家企业。

据法官介绍,有一些文章,虽然不会虚构事实,但会移花接木,比如用真实的财报,真实的企业信息,却做出歪曲的解读。对此,法官在审理时,也会综合当事人的专业能力,做出判断。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赵长新:结合他历史以往发布的一些文章中,他自己对于某些事物的一些分析判断,能够证明他的分析能力。那么假如回到涉案文章,和你自身的情况相比,没有尽到你自身的责任,由此可能我们就不会认定它是一个正常的商业评论,而要承担一系列的侵犯企业商誉的责任。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谣言给企业带来的伤害,往往难以量化。比如有些文章传播范围或阅读量虽然不大,但在相关行业内部却会产生巨大影响。很多涉企谣言会在企业的营销旺季、准备上市等重要节点前夕扩散,而为避免谣言持续发酵,企业有时会无奈选择及时止损、息事宁人。

虚假信息“网络留痕”

企业难消谣言影响

有些企业即便是以诉讼的形式澄清了谣言,但“有记忆的互联网”依然会留存当时的虚假信息。以节目中提到的美容仪器公司被竞争对手恶意抹黑案件为例,今年2月,经法院终审裁判,已经认定案涉文章内容虚假,是竞争对手的恶意抹黑行为。

可时至今日,当记者在某搜索引擎输入这篇虚假文章的标题时,首先看到的就是AI通过现有网页内容抓取整理出来的虚假信息,但却没有打上任何提示的标签。AI造谣引发新问题,谣言的影响,还在持续。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新宇:一个企业的声誉受损,有可能不仅仅体现于今年的商品少卖多少,它可能体现于一个持久的、长期的对企业品牌、对企业形象的影响。

专家指出,谣言伤企,也破坏了营商环境,误导了消费者。近年来,司法机关持续发力,惩治网络暴力、“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等违法犯罪,中央网信办公布的2025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中,整治涉企网络“黑嘴”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刑事打击、民事追责、行政监管形成综合治理模式 ,以减少涉企谣言滋生的空间。

(总台央视记者 张李彬 赵旭飞 刘建辉 邹其元)

(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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