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立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保洁服务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罚款50853.90元,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作为采购人的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因未严格履行供应商资格审查义务,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强化采购内控管理。
经查,济宁立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济宁市共青团路路东运河城商业中心B区1311室)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不实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财政部门依据违法事实及情节严重性,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涉事企业限期整改。调查发现,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在供应商资格审查环节存在疏漏,未能有效识别虚假材料,反映出采购内控机制不完善、风险防控意识薄弱等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应当进行审查”之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限期完善供应商资质核验流程,建立多部门联审机制,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目前,涉事保洁服务项目已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此次案件引发业内对采购人主体责任的热议。供应商造假行为固然应受严惩,但采购方若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可能间接助长违规风险。政府采购活动需采购人、代理机构与监管部门形成合力。压实采购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诚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