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

仅有转账凭证

原告主张是借款

被告却说是投资款

双方各执一词

究竟是“合伙”还是“借贷”?

看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5日,刘某向苏某指定账户转账300000元。刘某认为,这是苏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的款项。借款后,苏某未还款,经多次催款无果。刘某凭借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将苏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偿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根据名为“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微信群记录,刘某、苏某均在该群,群里成员曾发送开工视频及多份手写记账单截图。另一个名为“神山工地项目群”的微信群记录显示,2021年11月15日,苏某将刘某转账30万元至黄某账户的截图发到群里,其他群成员都表示“OK”。

不仅如此,苏某提交费用报销单20份,报销单位为“神山工地”,用途有“勾机费用”“加油”“人工费”“防尘网”“对讲机”“车队运费”等。刘某在这些报销单的出纳或经手人处签了字。

然而,对于这些微信群聊天记录和报销单上的签名,刘某却有不同的解释。他坚称,自己进群、签名是出于了解工程的真实性、可行性,是为了监督项目的进展。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本案中,刘某以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其应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苏某明确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刘某的证明责任不应仅限于款项的支付行为,还应就借贷关系的形成、交易的具体内容等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纵观本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首先,涉案证据均无法体现刘某与苏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苏某收款后称“已经收到刘某刘总你的30万元整垫资款”,刘某所在的微信群亦多次提及“刘总预付款30万”“刘总预付款30万应余25658元”等,对此,刘某未提出异议且曾表示“OK”,可见,刘某对款项的性质知悉、认可。

其次,2022年3月17日,刘某向苏某发送银行卡照片并称“你打到这张卡”,但该次催款无法体现是催收涉案款项300000元,且在苏某表示“这个星期一定跟你打到账上去”后,双方的聊天记录未再涉及该笔催款,故该催款记录不足以证实刘某催收涉案款项300000元。

最后,结合涉案两个微信群的聊天内容以及刘某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名的行为,刘某称其进群、签名的行为是为了解项目真实性、可行性,是出于监督目的,显然缺乏合理性与可信度。

综上,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苏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主张苏某清偿借款并支付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白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刘某以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为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苏某抗辩该转账系合作项目的款项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刘某。刘某需进一步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因刘某未能继续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无论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都要签订规范、全面的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了解各项条款的法律效力,避免后续风险和纠纷。在合伙投资中,应明确各方的投资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以及风险承担机制;在民间借贷中,应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及还款方式等内容。只有通过规范的书面协议,才能有效避免后续的风险和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图片:网络

供稿:太和法庭 欧阳莉 王慧梅

编辑:池锐燕

总第<1867>期,2025第<21>期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