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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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就同一标的签署两份协议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哪份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最高院在公报案例《浙江金华市自来水总公司等诉三清山管委会等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中明确:
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如合同标的不构成自始客观不能,且其内容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则认定合同符合生效要件。两合同的效力不因签订时间的先后效力发生差异,不能以前合同有效而认定后合同无效,不能在认定前、后合同存在效力上的差异。
最高院认为,
自来水公司等三公司诉请原审法院确认效力的《关于筹建三清乡金沙索道协议书》以及《关于组建三清山金沙索道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其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抗辩上述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所确立的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上诉人三清山索道公司提出的浙江省金华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区、三清山管委会及三清乡政府不具有签订民事协议行为能力的问题,经本院审查,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发展过程中,三清乡政府和三清山管委会均负有招商引资等企业管理职能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其在职权范围内就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所签订的民事合同应认定有效;浙江省金华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区虽为浙江省金华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内设机构。但其所签订的合同既然已经得到金华市建筑工程公司追认,其效力也不受影响。
因此,三清山索道公司关于本案系争合同无效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如果当事人就同一标的签署两份协议的,两份协议都有效。但当事人对无法履行的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当遇到同一标的两份协议的情况,当事人务必妥善保留能证明协议签订背景、过程以及双方真实意图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邮件、会议纪要等。若对协议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法律始终保护合法、真实的意思表示和交易行为,遵循法律规定签订协议,才能有效避免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案例:浙江金华市自来水总公司等诉三清山管委会等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2004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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