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过程中,经常有债权人担忧自己的债权能否得到公平清偿,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于各类债权的清偿顺位有明确的规定。就让我们搭乘债务清偿“列车”,来全面了解一下债权受偿顺序吧!


(本图片由豆包AI生成并由撰稿人进行修改)






当企业步入破产程序,准确界定各类债权的清偿顺序直接关系到各债权人的实际利益,对于达成“公正清偿债权债务”的立法宗旨至关重要。人民法院将持续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深化破产审判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力求实现破产案件的高效、公正审理。通过破产程序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责任 编辑:李静

校对:段丽娜

审核:郝新新

▌ 稿件来源:大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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