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演唱会门票一秒抢空
歌迷们失落的心情一言难尽
于是
低价票、内部购票渠道、代购等就有了市场
近期
白云法院审结一起因倒卖演唱会门票而引发的案件
一起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余某微信联系苏某,向苏某购买林俊杰广州某演唱会以及陈奕迅中国澳门某演唱会的非实名制门票,余某陆续向苏某支付价款299200元,其购买上述门票后拟用于转卖以赚取差价。苏某收款后,并未依约向余某交付全部购买的门票。后双方协商由苏某退还部分价款,同年10月,余某微信联系苏某,要求苏某偿还341180元,当月底清偿200000元,余款141180元于同年11月底前付清。
截至2023年10月底,苏某陆续向余某退还了267000元,但此后苏某并未按照上述约定向余某退还余下款项。2023年11月20日,苏某向余某支付34414.4元、7588.5元,并表示其中34414.4元是余下全部应退本金,另外7588.5元是苏某占用款项的利息。
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苏某按双方约定支付余款99177.7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余某向苏某购买演唱会门票,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余某向苏某购买大量演唱会门票,用于转卖并赚取差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倒卖文艺演出票的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因此余某、苏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违公序良俗,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依据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占有对方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余某向苏某付款299200元作为购票价款,苏某已经陆续退还267000元+34414.4元+7588.5元=309002.9元,苏某所退款项已经超过其收取的款项,余某要求苏某再行退还其他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苏某自愿多付的部分,属于其自愿赔付的利息损失,法院照准。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余某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余某拟大量囤积演唱会门票,然后加价倒卖,俗称“黄牛”。“黄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门票后高价转售,导致市场供需关系失衡,从而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营商环境。“黄牛”的倒卖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妨害社会管理,属于违法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依据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占有对方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演唱会等门票时,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勿轻信所谓的内部人员和“黄牛票”以及没有保障的私人购票渠道,切勿在非官方平台等进行私下交易,这样的交易没有安全性,对方是否真的有票、票是真是假,也无从考证,更不能向陌生的个人账号转款汇款,以免上当受骗。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 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图片:网络
供稿:钟落潭法庭 关泽深、马丽珠
编辑:冯珉珊
总第<1861>期,2025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