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魏晓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均将“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列为重点工作任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提案建议,立法机关早日立项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目前,该项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可行性研究已经铺开,立法的理论准备与实践探索等条件已经日趋成熟。陶凯元委员建议,立法重点可包括: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规则等;立法目标是,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增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国际竞争力,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悉,知识产权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在证据规则、案件管辖、事实查明、裁判方式、国际保护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常较为隐蔽,在没有证据披露等制度支持的情况下,适用一般诉讼规则难以查清事实。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侵权、确权、权属、诉讼保全等程序相互交织,导致程序漫长、诉讼结果不确定,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实效。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的相关国际管辖及其冲突解决规则不明确、涉外送达时间长、管辖权异议滥用、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尚需充实等,影响了涉外争议解决时效。

因此,陶凯元委员认为,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于解决当前知识产权司法实践面临的重大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有助于构建更加高效的审判机制,准确地查明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事实,公正高效妥善处理纠纷,更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维护我国科技创新核心利益和司法主权。

当前,我国已经加入了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制定颁布了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法律制度基础。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26件、发布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18件;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382.7万件,积累了丰富经验。在相关实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研究》重点课题研究,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从实践层面看,我国已针对海事纠纷案件的特点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这些都为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提供了借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基于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陶凯元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早日将《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列入立法规划,由最高人民法院加快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议稿。

对于该法主要内容,陶凯元委员建议,具体而言,可以涵盖以下几部分: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完善审级制度。合理布局地方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专门法庭案件一审管辖范围和二审上诉机制,便利当事人诉讼并提高诉讼效率。

二是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制度。围绕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增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国际影响力,制定一系列特别诉讼程序规则。完善涉外送达及管辖制度,扩大送达方式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连结点。规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禁诉令制度,增加行为保全日罚金规定,丰富对外法律斗争反制“工具箱”,维护我国司法主权。改革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与行政确权“二元分立”体制,对标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可以一并审查判断专利的有效性,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特性,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披露等制度。确立技术调查官、专家证人或辅助人、专家陪审、专家咨询、知识产权鉴定等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参考域外立法,建立一审判决担保执行制度,遏制当事人恶意行使上诉权拖延执行;增加管辖权异议上诉不影响实体审理的规定,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程序权利,切实提升审判效率。

三是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规则。知识产权客体多样、案件繁简不一,对于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一审案件,可建立相应的识别、处理规则,探索要素式、集中式、电子化等便捷审判规则。适当放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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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5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63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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