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某在某饭店就餐时,误吞玻璃杯口破裂所产生的玻璃碎渣导致受伤。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因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案,判决某饭店赔偿李某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348.16元,驳回李某要求某饭店按三倍损失标准支付赔偿金的诉请。
2023年1月的某天,李某到某饭店吃饭。点餐前,李某拆开餐具包装,用玻璃杯饮用温水,后感觉身体难受。李某发现玻璃杯口存在破裂,认为自己吞食了杯口的玻璃碎渣,遂找该饭店经营者沟通。之后,李某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李某胃内有异物,经CT检查发现李某胃内有高密度影。为此,李某花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348.16元。李某遂将某饭店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饭店除赔偿上述损失外,还要求按三倍损失的标准向其支付赔偿金。某饭店称,李某喝水所用的玻璃杯口确实有破裂,但李某向其主张7000多元的赔偿不合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到某饭店处就餐时,使用某饭店提供的餐具喝水后,身体开始出现异样。双方均确认玻璃杯口破裂,李某经医院诊断胃内有异物,足以证实某饭店提供的玻璃杯口破裂所产生的玻璃碎渣被李某误吞,李某的损害与某饭店提供的瑕疵餐具存在因果关系。某饭店作为饭店经营者,其提供的餐饮服务除餐食外,卫生、餐具、设施、设备等也是餐饮服务的项目内容,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受到损害,应赔偿李某因此产生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共计2348.16元。李某并非因食用某饭店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伤害,故李某要求某饭店支付三倍损失的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该案判决现已生效。(吴宁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作为餐饮经营者,除了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外,对于存在缺损、瑕疵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餐具,也应提前检查,以排除隐患或作出有效提示说明,防止消费者人身遭受损害。经营者提供瑕疵餐具导致消费者受伤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到某饭店就餐时,误吞了因玻璃杯口破裂所产生的碎渣,李某的损害与某饭店提供的瑕疵餐具存在因果关系,某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所受伤害并非因饭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或混入异物的食品所致,按法律规定,李某主张三倍损失的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也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的餐具,从源头防范风险,保护好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