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执行和解协议有担保人为何法院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该怎么办?

「法律解答」

执行和解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往往,债权人为了避免债务人以和解为由拖欠归还欠款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这里的担保既可以是物保,也可以是人保。在实践里,后者是常见的一种形式。据此,不少债权人可能因此掉进坑里。

倘若债务人不履行该协议,双方仅在执行和解协议里约定担保条款,只够成民事担保,即便在执行和解协议里担保人约定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法院也只能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不能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原因在于和解协议是三方协议,担保人并未向执行法院作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并未放弃诉权。

此时,债权人想要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需要以和解协议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一旦作出该等选择,那么债权人就无法以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因为这两者是择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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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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