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市住建发布

温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办法》)

即日起(至4月2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购条件,限制处分权利,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工薪收入家庭和各类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01

建设筹集方式


《办法》指出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各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制定年度建设筹集计划,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住建部门结合各地计划和市本级项目制定全市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建设筹集:

1.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新建或配建。

2.既有房源转化。符合条件的政策性住房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3.市场化收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新建房源建筑面积原则上为50-120 平方米,以70平方米、90平方米套型为主。新建项目应按需求确定各套型比例。既有房源转化的,可结合房源情况,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新建配售型保障房:

1、瓯海中心区站前单元C-11b地块







来源于市城发

项目占地面积3.2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72万方,拟建住房872套。

2、双屿街道黄龙西单元E-01、02地块

总用地面积30107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84819平方米,其中一期E-02地块用地面积6704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8174平方米,二期E-01地块用地面积2340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66645平方米。



红圈为地块



来源于鹿城城发集团

02

申请购买条件

《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申购家庭应当确定1名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具有本地户籍的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申请人配偶、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视同已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今后不得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未成年子女已作为家庭成员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应为本地户籍(经认定的人才不受户籍限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购家庭在申请地辖区内无住房(鹿城区、龙湾区和瓯海区、洞头区视为同一辖区)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申请前2年内无住房处置记录。

3.主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均未享受过本市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住房、人才房、购房补贴等购房类住房优惠政策。其他家庭成员如有上述情况,不得计入家庭人口。

各地在基本满足辖区住房困难工薪收入群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后,可适时放宽条件。

03

配售管理

《办法》还明确了配售管理和供后管理规定。

比如配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不超过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算,其中利润按上述成本不超过5%进行核定。项目筹集建设单位编制定价方案报同级发改部门。发改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项目核定配售均价。

项目筹集建设单位根据核定的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明码标价

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价格,应当结合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首次配售价格,由供后管理单位报同级住建、发改部门核定。

配售面积上。1-3人家庭原则上可申请90平方米以内户型,4人及以上家庭原则上可申请120平方米以内户型。各类保障对象可根据房源情况和购房意愿选购相应面积的户型。引进人才家庭按人才政策标准执行。

配售程序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制定配售方案、发布公告、申请审核、选房认购等程序进行公开配售。在配售过程中,应当公示资格确认结果、选房顺序和选房认购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保障衔接上,承租公有住房、人才公寓、保租房等家庭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腾退或承诺腾退。承诺腾退房屋,可以按市场租金租赁,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告交付日的次月起6个月。

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补贴、人才租房补贴的申购家庭,应当自公告交付日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购房权益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普通商品住房小区购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购房贷款上,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2024年9月,温州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其中有提到,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经住建部门认证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上浮后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但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来源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04

供后管理

《办法》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退出保障的可由政府回购或经批准在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家庭之间流转,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

购房人确需退出的,应向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后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审核确认后可以回购或封闭流转。

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或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后管理单位组织回购或封闭流转。

回购价格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5年内不回购回购或封闭流转价格按照折旧等因素确定,购房家庭自主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格。回购或封闭流转价格=原销售价格×(1-折旧2%×购买年限)。其中,购买年限精确到月,不足1个月部分不计,最长不超过20年。

05

监督管理

《办法》还明确了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

申请人提供虚假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信息或材料,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自取消其购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保障性住房配售申请,并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已取得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2.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接收手续的,应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3.已办理房屋接收手续的,应解除合同、腾退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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