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一座高5层,建筑面积6000余平米的黄金地段办公楼,被曾经的租赁人伪造一份虚假买卖合同后,在没有任何交易流水情况下,到房产部门轻松拿到产权证,然后用产权证在银行抵押骗取超千万的巨额贷款。作为房屋所有人的某公司在法院执行人员前来张贴《公告》时,方知使用长达近30余年的办公楼已经变成了别人的名字。
天外“飞来”的迁出《公告》
2024年1月的一天,长春市南关区长大小区11号楼,即南关区大马路1588号汇圣大厦门前,几位身着制服的法院工作人员在没有通知楼内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在门上张贴迁出公告,租赁使用该办公楼近7年之久的吉林省汇圣企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圣公司)得知消息后,连忙给办公楼所有者吉林省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打电话,张总得知情况后,一边告诉汇圣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尽快向当事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一边表示会立即通过法院了解相关情况。
张总根据迁出公告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朝阳法院的执行法官,法官告诉张总,该办公楼的所有权人马景平利用产权证做担保,在多家银行贷款一千多万元没有偿还,现在当事银行已经诉至法院,提出该担保物已被以物抵债,法官提醒张总,如果对执行有异议可尽快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通过了解得知,马景平在大通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办公楼的开发单位长春市银星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银星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购买标的正是大通公司1994年购买的这座使用中的办公楼。马景平利用这份“购房协议书”,竟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出来了产权证,并用产权证作为担保在多家银行为亲戚朋友办理了超过一千多万的贷款。
通过当地档案馆调取的马景平与银星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可以看到,该协议的落款时间是2001年4月8日。内容为:甲方马景平与乙方长春市银星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协议,甲方购买乙方砖混结构新建住宅商服一套,1至5层,一二层售价每平米3000元,三四五层售价每平米1300元,落款日期为2001年4月8日。
据张总称,马景平是他在2012年通过朋友结识的,马自称做医药生意,提出愿意出高价租用大通公司的整体办公楼,由于当时张总一个人在公司,就私下与马景平达成租赁意向,双方于当年的11月1日签订了《托管协议书》,直至2017年6月,马景平将租赁权转交给汇圣公司的苏总。
涉嫌伪造的《协议书》(举报人提供)
让张总疑惑的是,马景平是如何从银星开发公司拿到购房协议书的?银星开发公司早在1999年8月17日就已经更名为长春市银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开发有限公司),从调取的工商档案可以看到,更名后的银星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不再是朱万德,而是杨春光,且股东、股权均发生变化,看来这份购房协议是在法定代表人杨春光任内产生的,很有可能是马景平勾结他人伪造的。
当地警方拒绝立案
2024年6月18日,大通公司张总带着涉案房屋的多份购房协议书和交款发票等关键证据,向长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警。经侦支队接警后,非常重视,在认真查看了大通股份公司提交的报案材料后认为马景平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表示会尽快立案调查,并向张总出具了《受案回执》。
长春经侦支队出具的《受案回执》(举报人提供)
拿到《受案回执》的张总不敢怠慢,第一时间向作出迁出公告的朝阳区法院说明情况,申请法院中止执行,朝阳区法院接到申请书后,同意等待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出来后再做决定。
然而,近半年时间过去了,向经侦支队报案的大通公司没有得到任何消息,坐不住凳子的张总找到了当时接警的办案人员,得到的消息却是该案系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立案范畴,告知不予立案。
从报案时接警人员的“坚决查处”到此时的“不予立案”,张总感受到了极大的落差,一种不祥的预感笼罩在张总的心头,他意识到马景平是个“高人”。
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
据汇圣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总称,汇圣公司是在2017年6月1日通过马景平之手承接了对大通公司房产的租赁权,因该房产属权归大通公司所有,2018年4月21日,汇圣公司在原有《交接协议》基础上,与大通公司法人张某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租期为20年。让她没想到的是,租期还没到一半,竟然发生这样的变故,她根据张总的意见,第一时间向朝阳区法院提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在苏总看来,她是在2018年与张总签订的租房协议,马景平是在之后以此房作为抵押担保在银行贷款,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权优于抵押权。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让苏总感觉打脸的是,她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出的异议竟然被朝阳法院裁定驳回。
2024年11月8日,朝阳区法院作出(2024)吉0104执异249号《执行裁定书》,以租赁合同“未备案登记”为由,驳回案外人汇圣公司的异议请求。
对于裁定结果,苏总直言无法接受,她说,法律从未对房屋租赁的备案登记作出强制性规定,看来,作出裁定的李姓法官应该被当事人“和谐”了。
当事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2025年1月中旬,大通公司将马景平和长春银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朝阳区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于2001年4月8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
3月11日,大通公司接到朝阳法院发来的传票,告知该案将在2025年3月18日下午在朝阳法院开庭。
3月18日上午9点前后,朝阳区法院执行法官带多人再次进入汇圣大厦三楼,决定对案涉楼房强制执行。
作为大通公司股东的代总将来人迎进办公室,详细说明了马景平与银星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是伪造的,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并且该案已经决定于当天下午一点半在朝阳法院开庭,在法院判决没有作出之前,理应中止执行。况且,张某某与马景平之间的纠纷属于个人间的纠纷,张某某虽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马景平的行为不能代表是公司行为,法院裁定执行拍卖大通公司的房产是错误的,一旦既成事实,造成的损失是难以挽回的。负责执行工作的郑法官在认真了解情况后,同意中止执行。
当天下午1点30分,在朝阳法院三楼第十三法庭,原、被告代理人及当事人悉数到场,主审法官在审核代理人身份时发现作为原告的大通公司两名职工只提交了劳动合同和单位的工作证明,没有提供参保证明,便以大通公司代理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休庭,提出代理人在提交股东决议后择日开庭。
律师:案件一旦进入正常审理结果只有一个
据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称:这是一起涉嫌有组织有预谋的诈骗案,尽管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并不代表相关人员不构成犯罪。一旦民事案件进入正常审理,真相将会被逐一揭开,无论马景平向房产部门提供的《购房协议书》是真是假,大通公司都是无辜的,如果银星开发公司承认协议书是“真”的,则构成“一房二卖”,涉嫌违法,关键的问题是,作为工商注册显示吊销的银星开发公司根本无权代表银星地产公司对外签订购房合同;如果银星开发公司指出协议是假的,则马景平构成诈骗,与其有勾结的人员很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旦发现犯罪线索,必须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到那时,公安机关也只能“被动”立案了。
对于案件进展,媒体将继续予以关注。(丛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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