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有博主曝光,江西宜春拆了五百多年前建成的明代祠堂。
博主在帖子里发布了现场的照片,一辆挖掘机停在祠堂前,厅堂原址疑被夷为平地,现场凌乱不堪。
挖掘机停在祠堂前,周围遍地碎木 图/受访者提供
据了解,博主称被拆掉的隆恩堂始建于大明成化十六年(1480年),历经五百余载风雨,见证了无数历史变迁,是高安市文物保护单位。隆恩堂,其进深二十丈,左右宽约六丈,高约六丈有余,占地面积达900平方米。
23日,宜春高安市建山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祠堂没有被移平,是龙城村的村民集资两百多万在对祠堂进行整体修缮,却被博主说成是拆掉了,“这是人家的祖根,怎么可能会动?”
工作人员解释道,因为村民想铺地砖,所以叫来了挖掘机,把祠堂前的土挖出来再填砖。因为祠堂里漏水,长期没有维护,所以村民们买了用于加固的木头堆放在祠堂边的场地上。
隆德堂原址疑被夷为平地 图/受访者提供
工作人员介绍,这座祠堂从明朝到清朝到建国都陆续修过很多次,当年抗日战争期间还挨过两发炮弹,“说是说成化年间,现在到底还有多少东西是成化年间的就说不清楚了,可能就几根木头是那么早的。”
工作人员说,龙城村是当地很大的村,“他们村的人都特别要面子,人家就是为了面子要把这个祠堂修好点”,他认为博主没有现场调研,甚至“都没打电话来问一下”,就妄下断言,“搞得我们很被动”。
工作人员说,江西省文旅厅和省文物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已经来到现场,“他们说可能村民修缮时使用的材料等方面没有那么严谨”,不过目前已经安排了专家指导,帮助村民进一步完善修缮工作。
隆恩堂原貌 图/高品高安
23日,向博主爆料的苏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是他的朋友昨天在现场看到,确实被夷平了。
苏先生介绍,隆恩堂从前到后有四处建筑,而他的朋友确实看到“一二进”被挖掘机夷平了。
事后有当地村民告诉苏先生“一二进”是民国时期维修的,苏先生个人也曾在隆恩堂考察过,他看到的“二进”是清代和民国的料混杂着,只留了点明代的基础。苏先生认为“一二进”可能被当地判定为没有文物价值的建筑了。
这两天苏先生在收集资料和了解当地的情况,他目前判断,“一二进”夷平了,“三四进”落架重修(是将整个单体建筑的屋面梁架全部拆除重新组装的修缮方法)。而“三进”明确是成化年间的建筑。
“三进”左右两边墙体嵌了两块成化石碑 图/受访者提供
不过,苏先生仍然质疑重修的规范性。他说,从祠堂中被搬出的老木料堆放在外,没有编码,也没有设顶棚防下雨淋坏。苏先生昨天曾让朋友在现场专门找“斗拱”,也没找着。
苏先生担心,“这样的重修,修完之后老料究竟还能够留多少成,历史信息能够留多少?”
隆恩堂中的“斗拱”(中国建筑特有的一种结构。在立柱和横梁交接处,从柱顶上加的一层层探出成弓形的承重结构叫拱,拱与拱之间垫的方形木块叫斗,合称斗拱) 图/受访者提供
就苏先生提出的质疑,记者再次致电建山镇政府,工作人员告知,专业的问题需要咨询江西省文旅厅和省文物管理处回答。
记者尝试联系龙城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复。
潇湘晨报记者 钱嘉鑫
延伸阅读
对大多数人来说,自家房子被列为文物,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然而,湖南怀化的李先生却犯了愁。据媒体报道,李先生家被当地文旅局认定为明末清初的古建筑,成了文物保护建筑。他家现因人口多不够住,想要重建却不被允许,因为文物保护建筑只能维修不能拆。
2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怀化市鹤城区区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针对李先生的“烦心事”,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已在18日安排了主要领导牵头处理,也要求了当地的农业农村局、文旅局、以及自然资源管理局等单位进行配合,“群众的诉求已经知道了,现在事情已经安排下去了,正在进行中。”
红星新闻发现,自家住宅成为文物保护建筑的案例此前曾多次出现在各地的报道中,但在保护修缮方面,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修缮却面临诸多困境。因而,有业内人士表示,尽管我国已建立相对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保护仍有待完善。
家中住宅成文物保护建筑
男子想要重建却被阻止
日前,一则“男子苦恼住宅成文物,只能住不能重建”的新闻引发舆论热议。据中原网视频报道,身处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尽远古村的村民李先生反映,自己父亲在1993年购买的宅基地和房子,突然被当地文旅局认定为明末清初的古建筑,成了文物保护建筑。而他家现在的房子不够住,“我是想重新建,因为这个房子小了,现在人多了,住不下了,我还有2个兄弟,现在一人2个小孩。”
但据视频里的鹤城区文旅局工作人员回复表示,产权(虽)属于户主,户主也不能随意拆迁了。同时,当地文物保护股负责人也在视频中称,如果(李先生)要维修,就报方案;如果要拆的话,是不允许。
图为相关媒体报道的视频截图
对此,不少网友均表示不能理解,“既然都是文物了,为什么国家不直接收为国有?产权在户主手里,为什么户主不能自行处理?”也有网友好奇,既然李先生家的房子具有文物价值,是应该给予保护,但为什么不能给李先生家一笔钱或者另批一块地,让他们自行建房生活?
据了解,尽远古村是鹤城区唯一的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尽远原意为荩草的源头,该古村从元末明初开始新建。古村占地面积六千余平方米,迄今保存较好的古建筑达三十余栋,均为面阔三间,一至三进不等的穿斗式砖木结构。另外,该建筑群坐北朝南、依山就势、布局合理,建筑造型美观、雕饰精美,为典型的湘西南传统建筑风格,不仅自然及人文环境优美,而且文化内涵较为丰富,是乡土建筑文化的重要载体,更是展示地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窗口。
2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怀化市鹤城区区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处了解,针对李先生的“烦心事”,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已在18日安排了主要领导牵头处理,也要求了当地的农业农村局、文旅局、以及自然资源管理局等单位进行配合,“群众的诉求已经知道了,现在事情已经安排下去了,正在进行中。”而对于事情具体会如何解决,以及当地此前是否有类似的先例,该负责人均表示暂不清楚。
图为相关文件
成文物的住宅不可随意变动
居住与保护的“矛盾”多次发生
通过查询关键词,红星新闻发现,自家住宅成为文物保护建筑的案例此前曾多次出现在各地的报道中。如2016年人民网报道,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杨柳村的李某因家中房子漏雨、破败不堪,面临倒塌想要抢修,可由于该房屋属于当地的古建筑群,是南京地区规模最大的明清民宅遗存,在2002年被列为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5月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而无法自行维修,“我准备了不少维修材料,可文保部门不给修,要通过批准,否则就修不起来了。”
2023年扬子晚报也曾报道,称27岁的南京市民周小姐从自己外婆处过户了一套有近90年历史的房子,本想当作商品房装修,却发现该房屋是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在装修老房过程中,周小姐不仅耗费一年时间进行审批,还花掉了近百万的修缮费用,“房子属于玄武区文保建筑,修缮这种房子没有补贴,且装修的过程需要走流程鉴定,再找有资质的单位出设计图,最后经过几轮专家评审,修改好方案全部通过后,才能开始动工。“
什么是不可移动文物?据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是相对可移动文物而言的。一旦一个建筑物或遗址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或暂定不可移动文物,通常就受到主管机关保护。未经许可,包括所有者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变动、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国家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实行保护。文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其原所有者,但其使用和处置需遵循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且根据该法的规定,如果一栋住宅被认定为文物,业主只能对该建筑进行修缮、维护,不能随意扩建或拆除。
专家建议:
建立完善修缮资金保障与补偿机制
此前,国内某文物保护所工作人员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曾表示,对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谁受益谁修缮”的原则。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在保护修缮方面,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修缮面临诸多困境。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有业内人士表示,尽管我国已建立相对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保护仍有待完善。
有文物保护工作者刊文指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在修缮方面,由于文物年代久远,破损严重,而《文物保护法》中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程序、技术、材料等有较高要求,修缮费用高昂,且费用需所有人承担,其修缮积极性并不高。
尽管《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但规定模糊,所有人有无修缮能力如何界定,给予帮助的方式如何,是从资金、技术还是别的方面予以帮助,标准怎样,并不明确。“应当”一词,跟“必须”这种强制的话语相比不具备必要性。
有专家建议,针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保护,应当建立完善修缮资金保障与补偿机制,可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纳入财政补助范围;设立专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基金;对拥有损毁较为严重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又无力修缮的所有人,提供新的住房或宅基地,将其产权收归国有,更好地保护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同时,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偿加入《文物保护法》中,明确相关的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