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一户一宅”中的“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中明确指出以下原则:

若地方已有关于“户”的认定规定,则应遵循地方规定执行。

若地方未制定相关规定,则可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认定:“户”原则上应基于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信息,同时需满足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

若户籍登记信息无法明确界定,则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并结合村民自治的方式来进行认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标准。然而,该法律并未明确界定“户”的具体含义。

以某市为例,“户”是指户籍登记在本村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本村组从事生产生活,履行集体义务的本村组常住家庭自然户,通常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

农村独生子女户,由父母和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视为一户;

农村多子女户中,子女已结婚且分户的,可确定为一户。父母需随其中一位子女组成一户,不得单独确定为一户;

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确定为一户。

因此,我们理解“一户一宅”中的“户”,关键在于当地是否有明文规定。

若无规定,则需仔细阅读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中关于“户”的认定原则: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无规定的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并结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进行认定。

若户籍登记信息无法明确,则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并结合村民自治方式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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