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兴兴和朋友吃饭,谁知却遭受了“无妄之灾”。近日,一起发生在餐饮店内的意外事故,经内乡县人民法院调解后得到妥善解决。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原告王某与朋友一同前往被告开设的饭店就餐。在用餐期间,王某前往饭店内厕所,当开启厕所门时,门突然脱落,这一意外导致王某左脚第一、二趾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王某与饭店就理赔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总计2万元。

法官调解

如何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化解矛盾纠纷,才是当务之急。收到案件后,为了充分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认真研判分析,从法律、情理方面与双方进行沟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结合被告经营餐馆的安全状况,依法向其释明法律规定,讲解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与王某沟通。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沟通与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王某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在调解现场,被告按照协议当场履行了赔付义务,王某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场所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消费相连,场所的安全至关重要,因而法律规定了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烤肉店作为经营场所,未能确保店内设施的安全,导致消费者在店内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此类纠纷,既能高效化解矛盾,又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此次案件的成功调解,也为其他经营场所敲响了警钟,提醒经营者务必重视场所内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刘振伟 郭贝 聂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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