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伤了,耽误了工作,减少了收入,这部分收入该怎么主张?如果我的收入不仅包括公司给我每月发放到银行卡中的基本收入,还有其他额外收入,那么法院会支持吗?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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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小李与好友聚餐,因停车问题与同来此饭店就餐的人员小张发生纠纷,后小张将小李打伤。小李因此入院治疗,导致误工30天。小李出院后,将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赔偿其除医疗费、护理费外,还有其误工损失。小李向法院提交了其近一年来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根据其银行流水显示,小李的收入除其供职公司发放的工资以外,还有其兼职的另一家公司发放的服务费。小张对此不认可,认为只能根据小李的正式工作收入来认定误工费,对其他收入不应认定。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小李的任职事实和收入减少的实际情况,小李任职的工作单位为上海一公司,自2022年4月至2024年6月,上海一公司每月为其发放工资5775元。上海二公司每月为其发放服务费8000元。小李薪酬发放分别以“工资”+“服务费”两种方式打入其个人账户,上海一公司对此知情认可并提交了证明。根据以上事实,小李的工资收入规律,月工资额为13775元,故其误工费应按照13775元减去6月份的实发工资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而非按照5775元减去6月份的实发工资计算。
法官说法
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存在误工情况的,应支持误工费。如虽有误工,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支持误工费犹如无根之木;但若存在误工,在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前提下,应根据固定收入实际减损数额认定。举例说明,甲每月固定收入8000元,而误工期间工资实际发放6000元,则差额2000元为其误工损失。对误工费的认定,需要劳动者举证其收入状况、误工时间以及工作情况。对固定收入如何理解?具体本案,争议的问题就在于误工费除了固定的工资以外,是否还包括奖金、津贴、服务费等损失。误工费是指因为受害人受伤无法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收入可能有不同渠道和发放方式,有些单位可能给劳动者每月基本工资以外,在年底也有相当部分的绩效奖金、津贴等,允许个人兼职的公司的劳动者也会通过额外方式获得报酬,这些都是劳动者总收入的一部分。故法院在认定实际误工损失时,需综合考虑劳动者真实的收入状况,以确保误工费的计算准确合理。
法条链接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文稿:魏 铭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王华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