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越来越多人选择通过各类培训提升自己的职场竞争力。报名费不够,机构让办理培训贷款靠谱吗?交款后,培训机构承诺的服务没有做到可以要求退费吗?25岁的小李本来是为了找工作,却因为培训贷款陷入“培训债”。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在“58同城”网站上投递简历后,接到被告公司的推介电话称可提供先培训后安排高薪工作的机会,并添加了对方微信,被告向原告发送公司地址及岗位需求薪资,原告表示都感兴趣,对方遂约原告到现场详细了解,被告告知原告想就业可以先贷款缴纳培训费。原告回绝了被告的要求,明确表示不参加培训。后被告又告知原告说是“助学分期”,原告在被告公司经营场所经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推介使用手机APP与某银行(贷款人)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个人消费贷款20000元。因贷款还款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对还款时间、逾期利息等问题提出异议,并提出改变专业,节省还款数额,但对方表示无法改变贷款金额。原告主张因其提出退款无果,只能继续参加课程学习,学习时长持续了3到4个月,但原告总共上了不到10天。双方因推荐工作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服务的费用2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三倍价款6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提升技能实现就业,向被告交纳培训费并参加被告组织的网络技能培训,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但被告在原告无意贷款培训时,故意偷换概念,以助学分期为名诱使原告办理无抵押信用贷款,被告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应予撤销。而原告作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而购买并接受培训服务的自然人,被告作为培训服务的提供方,双方的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服务费20000元,并赔偿原告60000元。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像本案的培训贷款屡见不鲜,很多就业者在工作人员的游说下就办理了培训贷款,但在办理完毕后又不愿意去参加培训课程,但是无论就业者与培训学校是否顺利解决培训协议纠纷,都要按借款合同还款,否则就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消费者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选择教育培训服务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警惕诱导性贷款或分期付款条款。如遇欺诈行为,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三倍赔偿。法律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武器,消费者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本案,我们呼吁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服务时保持警惕,同时提醒教育培训机构应诚信经营,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来源:西乡塘法院
编辑:桂小雯
校对:余跃
初审:伍彬
复审:王玉梅
终审: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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