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聚焦于村民自治与政府监督职责的边界问题,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违法决议的法定监督义务,为村民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护集体财产权益提供了司法实践范例。
原告胡X系河北省玉田县X镇X村村民。2016年,因X工程占地,X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按每年1,780元/亩支付占地户的土地补偿费,并将剩余款项平均分配给全村人口。胡X认为此决议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遂于2018年5月向玉田县X镇人民政府申请村务监督,但未获回应。随后,胡X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监督职责。
1. 镇政府是否具有法定监督职责?
原告主张: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镇政府有权责令村委会改正违法决议。
被告抗辩:法律未明确授权乡镇政府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介入可能构成违法干涉自治。
2.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是否合法?
原告认为:补偿方案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配办法由村民会议决定的规定,且损害其财产权。
被告及第三人主张:决议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程序合法,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责令X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监督申请给予答复
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件涉及了村民自治与政府监督之间的复杂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也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一旦发现此类情况,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界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以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实施细节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尽管鼓励村民自治,但在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问题上,政府的监管不可或缺。玉田县X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原告胡X的申请后未能及时履行其监督职责,导致了此次行政诉讼的发生。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更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华资律师事务所认为,此案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即在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地方政府部门必须确保村级决策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同时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 明确政府监督边界:
乡镇政府需依法对村民自治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以“自治”为由推诿职责,但也需谨慎干预,防止过度行政化。
2. 强化程序性保障:
行政机关对村民监督申请应及时答复,即便实体问题需进一步调查,程序性回应亦能减少争议升级。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强化了乡镇政府的法定监督职责,为村民权益保护提供了有效救济途径。未来类似案件中,行政机关应主动作为,村民亦可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共同推动基层治理的规范化与法治化。